近日,明星靳東與蕪湖南京新百大廈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
裁判文書顯示,2019年3月,原告靳東得知被告蕪湖南京新百大廈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在其官方認證的微信公眾號“蕪湖新百大廈”上發布了標題為《南四樓·精品男裝【柒牌】“縱想真絲滑”全場夏季新款滿100元送110·靳東搭配我的前半生》的文章。
(資料圖)
原告勒東認為,其并未授權被告使用其肖像進行商業性宣傳,也未曾與被告存在任何合作關系。被告在上述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大量肖像圖片為其購物商城柒牌服裝進行廣告宣傳,極易使大眾誤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某種合作關系或其他直接關系,影響了原告的正常商業代言工作,并由此給原告造成一定程度的經濟損失。
原告靳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和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致歉內容應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權的具體情節,報紙致歉版面面積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微信致歉不少于30日,致歉內容需經法院及原告審核認可;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50000元,維權成本合理開支2000元,共計252000元;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辯稱,其于2017年7月17日在公眾號上使用了原告搭配照片的事實無異議。但當時該照片系答辯人處工作人員在“柒牌”服飾官網上下載,因“柒牌”服飾官網上已有上述照片在先,答辯人處工作人員認為該照片“柒牌”服飾可合法使用,在此基礎上才下載使用。該文章內容未有任何文字表述原告與其之間有某種合作關系;該張照片也明顯可以看出系原告的“機場穿搭照片”,文章標題也標明為“靳東搭配”,因此并不會使瀏覽者誤認為答辯人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合作關系或者其他的直接聯系、也不會影響到其正常的商業代言。
被告認為,涉案文章點擊量僅有198次、無任何轉發、評論、收藏及點贊,傳播力極弱,覆蓋度及影響力極小,無任何商業價值,其無法因該條鏈接獲取商業利益。
此外,因原告穿著“柒牌”服飾表現出的是正面成功人士的形象,被告認為微信公眾號上使用的圖片及文章內容對原告并無貶損、侮辱的意思,并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未對其造成任何的負面評價,未對其造成任何的經濟損失,故原告主張的25萬元的經濟損失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使用了載有靳東肖像的41張圖片,侵犯了靳東的肖像權,最終裁定蕪湖南京新百大廈有限公司刊登聲明致歉,并賠償靳東經濟損失5萬元。
7月14日,九派新聞多次致電蕪湖南京新百大廈有限公司,未取得聯系。
九派新聞記者 楊冰鈺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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