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禪城發布官微6月13日晚消息:近日,一則“女童大街上疑似被父親遺棄”的事件受到廣泛關注。6月13日,記者從相關部門獲悉,該事件并非“父親遺棄孩子”,而是因家庭矛盾糾紛引發,目前女童已被家屬接回家得到妥善安置。
根據相關視頻顯示,6月11日傍晚,一男子和女童坐在人民路一家商鋪門口,該男子打了一通電話后,跟女童說了幾句話,隨后起身離開,將女童留在原地。熱心民眾報警后,警方趕到現場處置,把女童抱在懷中安撫,送上警車。據悉,女童父母于當天成功接領女童,在接領期間,民警對女童父母進行了思想教育工作。
(資料圖)
6月13日下午,記者來到女童住地所在居委會,見到女童及其母親。目前女童狀態良好,網傳女童手臂上的“傷痕”實際是筆墨也已清理。
據了解,女童及父母均為外地戶籍人士,前幾天剛到禪城探親,因父母雙方鬧矛盾,女方不辭而別,男方一時沖動之下,在女童手上寫上其母親手機號碼和住址,并打電話通知其母親來接領,由此出現監控視頻出現的一幕。
事后,民政、婦聯、居委等部門及時跟進了解情況,進一步保障該女童的權益。后街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主任周雪雯表示,目前女童正在家人身邊,狀況良好,她呼吁,家庭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到當地社區居委會尋求協調解決,切不可盲目沖動。社區也將持續關注女童的具體情況。
針對目前網上的諸多猜測和流言,相關部門提醒,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廣大市民應自覺做到不造謠、不傳謠、不信謠,以權威發布為準,不擅自發布、或根據主觀臆斷發布未經證實的信息。
在該事件中,該男子行為是否構成遺棄罪?
廣東至高律師事務所鄭宇佳律師表示,遺棄罪在我國《刑法》中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對未成年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罪的構成以情節惡劣為要件,目前單從該男子的行為來看,難以認定構成遺棄罪。而且結合他行為所反應出的內心主觀動因,也難以認定他有遺棄的故意。再者,從修復社會關系的角度而言,如果該男子能認識自己錯誤,主動平息家庭矛盾,那么,將其定罪追責反而不利其家庭關系改善。”鄭宇佳分析。
鄭宇佳還表示,《民法典》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家庭暴力、遺棄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支付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的判決。(文/佛山市新聞傳媒中心記者馮棟 通訊員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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