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文/丁慎毅
員工不轉發公司廣告至朋友圈,被罰1萬并開除?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這樣的案例,引發關注。法院審理認為,某婦產醫院制定的微信鏈接推廣活動,因涉及勞動者報酬和微信朋友圈的個人生活,屬于直接涉及勞動者相關利益的制度,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醫院扣除員工報酬并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不具有合法性。最終,該婦產醫院補發該員工工資10000元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809.6元。
近年來,員工的朋友圈已是企業宣傳的“必爭之地”,企業大事小情都要員工轉發,而且多多少少帶有一些強制性。有員工因不在朋友圈宣傳而遭開除,也有因不發朋友圈宣傳而被扣款并通報批評。不少員工苦不堪言,一忍再忍。此次員工大膽維權成功,也算一堂朋友圈法治課。
微信的個人賬號是由本人以實名進行認證的,具有個人專屬性質,屬于個人財產。微信朋友圈,是具有社交屬性的即時通信工具,屬于個人人脈。企業要求員工完成工作,不能侵害員工個人利益,除非員工自愿,更何況憲法規定“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強制要求員工發朋友圈的行為,等同于強制使用了員工朋友圈的價值,實質上是對于員工個人財產的強行占有行為,不具備合法性,也不具備合理性和合情性。
再從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來說,其條件是法定的,不允許勞資雙方隨意任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的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一些企業常用的一條也是“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何為“嚴重”?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照這些規定,員工不轉朋友圈被罰1萬且開除,同樣屬于違法行為。
不讓勞動者流汗又流淚,法律無疑是最重要的維權手段。對用人單位的“朋友圈考評”,監管部門不妨用法治給個考評。讓企業懂法而不能違法,畏法不敢違法,業敬法而不愿違法。而對于員工來說,則要善于使用法律,敢維權、會維權。
穩就業已經成為當前經濟工作和民生問題的重中之重,而當前穩就業的重點則是保市場主體。如何在穩就業和穩企業中找到平衡,讓員工和企業的正當權益都得到維護,相關部門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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