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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就要到吃小龍蝦的季節了,說起小龍蝦,“蝦皇”一定是許多小龍蝦重度愛好者常去的餐館之一。有些餐館在名稱上加上“蝦皇”二字,試圖以此來吸引更多的客流量,而這樣一種行為,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洪山法院審理一起侵害“蝦皇”商標權的案件,被告被判賠償原告3萬元,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蝦皇公司經商標所有人授權,依法獲得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提供的餐飲服務上使用全部類別的蝦皇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并就侵害蝦皇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取得相應侵權賠償。 2022年5月,蝦皇公司發現在某外賣平臺上有數家餐館的名稱中包含“蝦皇”二字,其中一家餐館經營者注冊名雖為“小甲餐廳”,但首頁上顯示著“蝦皇”標識,頁面展示欄中售賣的也是小龍蝦等菜品。于是蝦皇公司將其告上了法庭,要求“小甲餐廳”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餐飲服務中使用“蝦皇”標識,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損失及合理開支。 據悉,外賣平臺在知曉涉案店鋪可能涉嫌侵犯涉案商標權后,第一時間將其下線并要求整改,刪除了相關信息內容。 法院認為,原告蝦皇公司經商標所有人的授權,依法獲得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區域內提供的餐飲服務上使用全部類別的蝦皇商標(包括但不限于第8485380號、第17326521號注冊商標)的排他許可使用權,現第8485380號、第17326521號注冊商標仍處于有效期內,原告蝦皇公司對該商標的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小甲餐廳”向公眾提供的是餐飲服務,其服務范圍與訴請保護的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范圍相同,其在經營的網上店鋪名稱中使用了被訴標識,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構成商標性使用。
經比對,被訴標識“蝦皇”與涉案權利商標構成近似或相同。被告“小甲餐廳”的上述行為容易讓消費者認為其與原告蝦皇公司存在關聯,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已構成商標侵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綜合考慮涉案權利商標的知名度與市場影響力、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后果、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已支付的代理費用和購買被告產品產生的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失(含合理開支)3萬元。法官釋法市場主體特別個體工商戶,在注冊企業名稱、字號或者為經營店鋪制作招牌時,要注意避讓同行業的在先注冊商標,尤其是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有些商戶企圖通過攀附馳名商標等“搭便車”的行為,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將會侵犯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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