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晚報訊(記者 陸增安 通訊員 藍燦 羅棋升)業主花費16萬元買下車位后,卻發現車位過窄,停車時車上人員無法上下車,憤而將房地產開發商訴至法院。近日,南寧市良慶區法院對該案審理后作出判決:開發商因構成瑕疵履行,需返還業主購買的車位款及賠償違約金。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2017年11月,廖先生與南寧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良慶區某小區一個地下停車場停車位,建筑面積為32.29平方米,總金額16萬元。合同簽訂后,廖先生先后按約交納了車位維修基金、契稅、印花稅、滯納金、產權登記費以及車位物業服務費等款項。房地產開發公司則為該車位辦理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并于2020年6月向廖先生發出項目房屋入伙通知書,稱該車位已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通知廖先生前往辦理交付手續。
然而,廖先生使用車位時,卻發現車位存在嚴重問題無法正常使用,于是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整改。經多次溝通,房地產開發公司未整改或提出解決方案。廖先生無奈之下向良慶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合同,開發商返還車位款以及此前交納的車位維修基金等款項,賠償利息損失、稅費損失及支付合同金額10%的違約金。
庭審中,房地產開發公司辯稱,車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可以正常使用,其不構成違約,不應返還合同款及支付利息。稅費、物業費等實際上由有關部門、物業公司收取,不應由其返還或賠償。
良慶區法院查明,涉案車位為長方形,車位的一側為一面墻,對側的一部分是另一面墻且位于車位中部。停車時,只有把車輛挨近其中一面墻停靠,車輛不靠近墻的一邊可以上下車,而另一邊無法上下車。如把車輛停放在車位中間,兩邊均無法上下車。
最終,良慶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房地產開發公司向廖先生返還車位款16萬元,支付4000元違約金;駁回廖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來源:南寧晚報】
頭條 22-04-13
頭條 22-04-13
頭條 22-04-13
頭條 22-04-13
頭條 22-04-13
頭條 22-04-13
頭條 22-04-13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2
頭條 22-04-11
頭條 22-04-11
頭條 22-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