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了《安徽省消防條例(修訂草案)》。記者注意到,修訂草案增加了“不得在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禁止性規定,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火災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當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在樓梯間停放電動車或面臨最高一萬元罰款
近年來,違規使用電動自行車所引發的自燃、爆炸事故觸目驚心。為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修訂草案要求,有條件的住宅區統一設置電動車存放和充電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強管理。同時,增加不得“在建筑物內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的禁止性規定。
在法律責任方面,修訂草案明確,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此外,修訂草案還對新型業態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規定,要求從事家庭生產加工、農家樂、民宿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同時,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農家樂、民宿消防安全標準。
或將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管理
現實生活中,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面臨著諸多新的挑戰,及時創新消防監督管理,顯得尤為重要。修訂草案鼓勵、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先進技術,推進智慧消防建設。同時,要求推廣消防科學技術研究成果。
值得注意的是,修訂草案將嚴重消防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管理。規定火災事故調查組織在火災事故調查中,發現火災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嚴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當納入信用記錄,實施聯合懲戒。
此外,修訂草案在強化事故調查和處理方面,增設“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專章,明確非生產經營單位火災事故調查的責任主體和權限,授權火災事故調查組織調查火災事故現場勘驗和檢查等權力,要求有關單位根據火災事故調查結果,對事故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來源:安徽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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