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園林
近年來,筆者辦理了多起因山林土地糾紛、勞務糾紛、借款糾紛等民間矛盾引發的親屬、鄰里之間的故意傷害案件,通過反復登門勸解、現場復勘劃界、充分釋法說理等方式化解矛盾,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在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司法理念的同時,也修復了破損的社會關系,減少社會對立,實現案結事了人和。
活用“農家話”
此類故意傷害案件多發生在鄉村地區,部分涉案當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年齡偏大,在進行矛盾調處的過程中,要用“接地氣”的方式與當事人溝通。筆者總結了“四不四要”:不能急于求成,要循序漸進;不能開門見山聊矛盾聊案件,要先與當事人拉家常、聊子女、說村容村貌,以拉進彼此間距離;不能照搬機械的法條來教育當事人,要用群眾最樸素的是非觀和價值觀感化當事人;不能光做“講師”,一味地展示自己的觀點,要當好聽眾,讓當事人盡情傾訴。
磨穿“鞋底板”
該類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積怨已久,有的甚至長達十幾年,影響兩代人。這種矛盾的調解不可能一次成功,需要案件承辦人不斷做工作。有時候要面對面調解,把雙方集中在一起推心置腹;有時候要背對背調解,單獨聽取一方的想法,再從他們的想法中找到平衡點,讓雙方各退一步。筆者辦理的這類案件基本都走訪了3次以上,反復與雙方溝通。例如筆者辦理的一起叔侄間的故意傷害案件,2021年5月至2022年2月,筆者3次登門化解雙方矛盾,終于在2月23日組織雙方達成調解,嫌疑人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被害人對嫌疑人予以諒解并出具書面諒解書,同意對其從輕處罰,雙方終于握手言和。
及時“請鄉賢”
充分借助村委會、派出所、第三方聯合調解委員會以及村中德高望重的長者等力量去感化當事人,從而化解矛盾糾葛。例如,筆者在辦理的一起因山林界限糾紛引發的故意傷害案件,先委托村中德高望重的長者出面調解,后聯合辦案民警和第三方聯合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把雙方齊聚一堂,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從親屬關系、子女相處、損失補償等方面進行勸說和感化,最終嫌疑人自愿賠禮道歉并就賠償數額與被害人達成一致,雙方刑事和解。
細致“尋根源”
該類案件緣由多種多樣,但主要集中在山林土地界限權屬糾紛、相鄰權糾紛、借款糾紛、生活矛盾等。在調處矛盾時,不能僅局限于案發時所暴露出來的導火索,而要以追根溯源的方法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雙方深層次的糾葛一般有兄弟間家產分配不均、鄰里相鄰土地界限模糊、年代久遠的借款未還心生怨念,只有找準矛盾的根源所在,才能對癥下藥,徹底根除矛盾。同時,要對矛盾所涉及的法律知識進行追根溯源地研究,在組織調解時才能做到有理有據、成竹在胸。例如,筆者近期辦理的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害人經鑒定為八級傷殘,筆者在組織雙方調解前,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計算尤其是殘疾賠償金指數進行了深入研究,對2022年1月20日省統計局公布的2021年度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了然于心。在調解現場,對被害人要求的不合理賠償不予認可,對嫌疑人不愿支付的法律規定賠償范圍予以解釋,徹底根除雙方的分歧,最終促成刑事和解。
大道行思,取則行遠。在今后的類案辦理過程中,筆者會繼續思考總結,探索更加融合法理情的矛盾調解之道,化解案件中的矛盾糾紛,以求極致精神依法能動履職,確保案件處理于法有據、于理應當、于情相容。
(作者單位:巴東縣人民檢察院)
【來源:恩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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