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與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都是發生在具體的時空中。再婚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后離婚,繼子女對繼父母的未來養老,將會產生現實的、實質性的影響。然而,法律并未賦予繼父母在離婚時追索撫養費的權利,也未規定有提前索要贍養費的權利。下面這樣一個案例,應當引起人們對跨地域老年離婚問題的關注和思考。
基本案情:1999年,河北省廊坊的黃某,與來自湖南省的石女士登記結婚,石女士在與黃某結婚前生育一女張某,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張某自四周歲起至十九周歲,一直隨其母石女士與繼父黃某共同居住,現已工作并獨立生活。2018年1月18日,黃某與石女士經法院判決離婚。黃某認為,其與石女士離婚后,張某隨石女士返回湖南居住、生活,未來無法履行對自己的贍養義務,要求石女士返還張某的撫養費。同時,以石女士具有欺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為由,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石女士對黃某主張的上述事實均不予認可,黃某亦未提交相關證據。
黃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石女士返還黃某撫養費人民幣19.5萬元;2.判令石女士賠償黃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萬元;3.本案保全費、訴訟費由石女士承擔。
■一審:繼父有撫養義務 不支持索要撫養費
一審法院認為,繼父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石女士之女張某自四周歲起與黃某共同生活,黃某對張某有撫養教育的義務,請求石女士離婚后返還張某的撫養費,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黃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未提交相關證據,不予支持。
三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082民初2334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駁回黃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繼女有贍養義務 需要時可依法主張
上訴人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黃某上訴稱:石女士在其女兒張某剛剛成年,就逼迫黃某離婚,并帶著女兒一起離家出走。現石女士母女二人已回湖南老家,使黃某即將面臨老無所依。石女士的行為不僅給黃某造成財產損失,也讓其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打擊。
二審法院認為,黃某與石女士結婚后,將四周歲的張某撫養至成年,已形成了繼父與繼女的關系,張某對黃某負有贍養義務。黃某可待需要贍養時依法向張某主張權利。現黃某在離婚后向石女士索要張某撫養費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黃某并無證據證實石女士有重婚、家暴、虐待等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故黃某請求石女士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上訴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7月22日,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0民終3306號民事判決書。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報記者周斐
【來源:河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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