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電纜偷工減料東窗事發,安保科長受利益誘惑替車間主任“頂包”,兩名員工受公司領導指使協助作偽證……最終事情敗露,這五人均成為被告人受審。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該案,五名被告人分別因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妨害作證罪、包庇罪、偽證罪獲刑。
生產不合格電纜,企圖靠“頂包”蒙混過關
某電纜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營業務為電纜線制作及銷售,柳某是這家公司低壓車間的主任,負責低壓電纜的生產工作。2016年1月,柳某在明知材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情況下,仍安排工人生產電纜線,后該電纜被銷售至工地使用,被檢測為不合格產品。
2017年2月,該公司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一案被移送公安。案件辦理期間,因柳某不愿承擔責任,同時為不影響公司生產,該公司銷售副總程某便以承諾給予好處費為條件,指使安保科長張某頂替柳某身份,前去公安機關陳述犯罪經過。
為蒙混過關,程某更是偽造了該公司對張某的人事任命書、處罰通報、罰款收據等材料。公安機關調查過程中,程某又指使李某、徐某等人向公安機關指證張某為該公司低壓電纜車間主任,其私自安排工人使用低規格護套原料導致電纜不合格。
2018年10月,案件被移送檢查機關起訴,張某因害怕承擔刑事責任向該公司法人匯報了公安機關要逮捕其的相關事項。隨后,程某安排張某逃至江西省九江市。2019年1月底,張某被抓捕歸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五人獲刑,最高判刑1年3個月處罰金10萬元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柳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程某為使犯罪的人逃避刑事處罰,既指使他人作偽證,又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包庇罪,依照妨害作證罪定罪,且應從重處罰。張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李某、徐某系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其行為均已構成偽證罪。程某、張某共同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按照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柳某、張某有前科劣跡,均可酌情從重處罰。
據此,法院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一年;判處李某、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承辦法官表示,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自有司法機關來評判,倘若存著僥幸心理,找人“頂包”,最終只能是害人害己。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通訊員 沈星杏 翟仁華
校對 徐珩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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