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在貴州某地花8.8萬價格收買了一名男嬰,兩月后,該男嬰被警方解救。
【資料圖】
近日,中國檢察網(wǎng)公布了這則案件,福建德化縣檢察院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對該女子提起公訴,建議判處緩刑八個月。
被告人陳某枝是福建德化人,去年7月4日,其經(jīng)人介紹,在貴州赤水市某酒店房間以人民幣8.8萬的價格向一對夫妻收買了一名男嬰。
后經(jīng)鑒定,這對夫妻正是男嬰的親生父母。
兩個月半后,德化縣公安局民警在陳某枝的住處成功解救該名男嬰。
德化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認罪認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到案后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
檢方最終建議對被告人陳秀枝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適用緩刑。
北京盈科(合肥)律師事務所股權合伙人、刑事部副主任王成律師接受九派新聞采訪時表示,目前現(xiàn)行法律對于婦女、兒童拐賣行為的買賣雙方量刑標準存在較大差異。
拐賣婦女、兒童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法定起刑點就為5年。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法定最高刑才3年。
他表示,現(xiàn)行法律對于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在量刑上較低,在不少實務案件處理過程中,對被收買的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甚至很多適用緩刑。
王成認為,丟失子女的家庭承載著一生的遺憾和傷害,但實務中的收買方往往被判處較輕的刑罰。
他建議,有關立法專家可以考慮將收買兒童的行為以拐賣兒童罪的共犯來處理,比照拐賣兒童罪從輕處罰。
“相較于現(xiàn)在的處罰力度,提高收買行為的法定最低刑,也許可以起到對收買方更大的震懾作用。”他說。
九派新聞記者 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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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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