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病毒感染回歸“乙類乙管”,此前的涉疫類案件該如何處置,最近在網絡引發熱議。
河南固始縣某村村支書胡某甲是涉疫案件的一名當事人。去年4月,他和妻女等人跨省探望病危的親戚,隱瞞行程回村后,他被檢測出新冠陽性。最終,因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他被固始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1月12日,固始縣法院新聞發言人霍精銳告訴九派新聞,由于胡某甲并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其現在正在服刑。
【資料圖】
此前,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門聯合出臺《關于適應新階段疫情防控政策調整依法妥善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自1月8日起,不再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國境衛生檢疫罪處罰涉案者,正在辦理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及時解除羈押狀態。
霍精銳表示,《通知》下達后,對正在審理的案件(指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要解除強制措施。但《通知》對胡某甲這樣處于服刑期的當事人,“沒有實際影響”。
霍精銳還提到,曾與胡某甲同車出行的一名涉案人員,在另案處理時,因不服一審判決表示上訴,其所屬案件一直處于審理階段。按照《通知》規定,司法機關現已對其解除羈押狀態。
“(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霍精銳最后說道,“法院暫未收到當事人(胡某甲)或家屬的再審申請。”
事發:驅車跨省探望親屬,隱瞞行程回村后被測出陽性
胡某甲案起訴書截圖。圖源/中國檢察網
據中國檢察網公布的起訴書,2022年4月,河南固始縣檢察院指控該縣某村村支書胡某甲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向固始縣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2022年4月13日,胡某甲與其妻子、女兒等多人前往安徽霍邱縣探視親戚(該縣已于當日發現了3例無癥狀感染者),為隱瞞跨省行程,胡某甲與家人將各自手機均放在車里,同時故意繞開因疫情封控的“大路”,從“小路”進入霍邱縣。當晚,胡某甲與家人返回固始縣某村家中。
4月16日下午,胡某甲發現自己出現疑似新冠不適癥狀后,仍正常上班、外出活動。
4月20號晚,得知自己去過安徽霍邱,可能和新冠病毒感染者接觸。4月21日早8時,其去做核酸,之后照常工作、外出活動。當日13時許,胡某甲核酸檢測呈陽性,17時許被通知在家隔離,次日確診。
檢方指控,胡某甲身為固始縣某鎮村支部書記、新冠疫情防控專班負責人員,明知當前處于疫情防控期間,省、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均發布了疫情防控的相關規定、措施,仍置疫情防控政策于不顧,往返于河南、安徽兩省,且未按照規定采取提前報備、隔離、核酸檢測等防控措施,回村后正常上班、外出活動,其間接觸多人,并且除開會外多數時間未帶口罩進行個人防護。
胡某甲等返固人員共造成直接或間接交叉感染新冠病毒28人,流調密接1843人,次密接10966人,進行集中管控和居家隔離。4月23日起,固始縣城區和農村所有村(社區)實行靜態管理近20天。
今年1月9日,胡某甲的妻子稱,丈夫等人前往安徽霍邱縣的村莊,實際只有10多公里,是為看望身患癌癥的親家母,并非傳言中的“去喝喜酒”。“傳了很多謠言,但實際上當時也沒多停留,就是去見(親家母)最后一面了。見過面后,沒十天,人就去世了。”她說。
她還表示,前往霍邱7天后,即4月20日晚,他們收到消息說,給親家母做飯的看護者被檢測為新冠陽性。胡某甲第二天便去做核酸,緊接著收到確定消息。
通往胡某甲所在村莊的路。圖/九派新聞 李倩
現狀:父女均被開除黨籍并辭退,妻子稱一直沒能見他
固始縣發布的情況通報。
2022年5月11日,信陽市固始縣紀委監委發布通報,胡某甲、胡某乙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據固始縣紀委監察委通報,經查,4月13日,時任某鎮某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胡某甲,和某鎮實驗小學特崗教師胡某乙(系胡某甲之女),違反縣常態化疫情防控外出審批(報備)制度,刻意隱瞞行程,私自前往當時已有新冠確診病例的風險地區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縣。
返回后,二人未向工作單位報備,也未按照規定,自覺落實居家健康監測、隔離等防控措施,分別于4月21日和4月22日測出核酸陽性,造成該縣多個鄉鎮、多個區域實行封控、管控,直至全縣全域“靜態管理”,給全縣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極其嚴重的不良后果和極壞的社會影響。
5月11日,經固始縣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胡某甲開除黨籍處分,責令其辭去村委會主任職務;給予胡某乙開除黨籍處分,由固始縣教育體育局按照相關規定對其作出相應處理。
胡某甲妻子稱,從2022年丈夫胡某甲被判刑至今,自己一直都沒見到他。只在兩三個月前,收到過他的一通電話。
“女兒考上特崗教師,本來在3月就滿三年能轉正,結果4月份出了這事兒”,她說,女兒的教師工作沒有了,現在在打工。
討論:防疫新政后,已裁決的涉疫案件何去何從
五部門聯合發布的涉疫新政,能否影響已裁判的涉疫案件?對此,同濟大學法學教授、上海市嘉定區法學會副會長金澤剛表示,在我國,若舊法認為某行為是犯罪,且已作出生效判決,即便新出臺的法律認為該行為不再是犯罪,早前生效的判決也繼續有效。
金澤剛在經濟觀察網上發文稱,對于那些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行為人,他們能否要求法院撤銷有罪判決,涉及到刑法“溯及力”與“既判力”孰高孰低的問題。
根據刑法第12條第2款,“本法實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的規定,在我國,既判力高于溯及力,即便新法認為不是犯罪,舊法認為是犯罪,已經生效的判決也繼續有效。
其稱,在防疫政策調整的當下,對于生效案件開展復查工作還是必要的。對于進入刑罰執行程序的案件,考慮到適用的法律發生了變化,對犯罪人有必要施以救濟措施,比如準許部分服刑人員假釋。
九派新聞記者 李倩 河南固始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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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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