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據“板扎在線”報道,女子將一塊36000元的手表從廣州寄往寧夏,疑似被調包,因為沒有保價僅被賠付百元,引發關注。
12月30日,廣州的魯女士通過“順豐速運”的“代收貨款”服務,將一塊價值36000元的手表從廣州寄往寧夏,運費為23元,代收服務費為992元。
魯女士表示,該包裹在送達收件地址后第4天顯示”對方拒收”。當包裹退還回來的時候,魯女士覺得非常奇怪,“退回來的時候已經被調包了,手表的包裝、表帶上的標簽被撕開了,表帶的紋路也跟我寄出去的不一樣,整個手表和我寄出去之前有很大的差別。”
(資料圖片)
隨后,魯女士撥打順豐速運的客服電話,她說:“他們告訴我只能賠付7倍的運費,因為我沒有保價,合計是100多元。”
魯女士憤怒地表示,“這個保價條款就屬于霸王條款”。
對此,很多網友表示不理解,“這么貴的不保價,太奇怪了”,“難道快遞員短時間內去找個同款掉包嗎?”“直接報警吧”。
另據澎湃新聞報道,中消協律師表示,各快遞公司都在快遞服務合同中約定了各自在一定限額內的未保價賠償規則,這些規則并沒有消費者協商修改的余地。而且,快遞公司約定的限額賠償責任低于快件實際價值時,消費者的實際損失得不到補償,減輕了快遞公司的賠償責任,對于消費者顯失公平。此外,如果快遞公司存在暴力分揀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快件損毀、丟失,快遞公司無權以格式條款為由減輕或免除自身責任。
快遞已經保價,因格式條款的設置,仍然會存在不公平。如:一些快遞公司的保價約定中會提到“快件發生損毀、遺失(包括全部或部分損毀、遺失)的,已保價快件,按照實際價值損失賠償,但最高不超過申報價值;如快件未足額保價的,則賠償金額按保價率折扣。”
針對這一點,律師表示快遞企業對“保價”的解釋與消費者的理解存在分歧。快遞企業的“保價”規則屬于最高賠償限額,實際賠償時要根據快件的損毀情況確定具體金額,最高不超過保價金額。普通消費者對“保價”的理解是快件出現損毀情況,快遞企業就應當按照保價金額進行賠償。快遞企業有義務在接受托寄前,向消費者主動闡明具體的保價賠償規則,如果告知不清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來源:九派新聞綜合板扎在線、網友評論、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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