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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要求各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支持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與自籌資金相結合的方式支付購房首付款。對購房人已在房屋買賣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中約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開發企業應予以簽訂合同并配合提交辦理合同備案。合同中尚未包含首付款的付款方式內容的,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可采用補充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
《通知》要求各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已簽訂合同且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規定約定付款方式,并已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的購房,應予以辦理合同備案手續。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購房人及其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簽訂合同并辦理備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公積金機構”)申請提取購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公積金機構對購房人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符合提取條件的,將從購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中提取合同約定的購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屬于預售房屋的,代付至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解讀表示,家庭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本省繳存職工,購買本省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該政策不支持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購買二手自住住房、拆遷安置房、自建房、外省自住住房的購房首付款。
繳存職工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保障性住房時,與開發企業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和自籌資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金額,并足額支付自籌資金部分購房首付款后,與開發企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開發企業配合提交辦理合同備案。
在房屋買賣合同備案后,職工及其配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約定的購房首付款,符合提取規定條件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將約定的首付款直接支付給開發企業。
此外,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時,應確保職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之和大于等于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部分的首付款金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大于等于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部分首付款金額的,提取金額為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部分的首付款金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小于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部分首付款金額的,提取金額為本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提取至元位),差額部分由其配偶申請提取轉至開發企業賬戶。
職工及其配偶的合計提取金額等于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的首付款金額。
合同備案前已自籌支付的首付款,在使用住房公積金足額支付首付款后,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仍有余額的,職工仍可按原規定申請提取自籌資金部分首付款轉至職工本人銀行卡賬戶。未按合同約定使用住房公積金足額支付首付款的,不予辦理自籌資金部分首付款的提取業務。
頭條 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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