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中國網地產訊 3月20日,宋都股份發布公告稱,于2023年3月20日收到了浙江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宋都基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3】17號)。
“浙江證監局在現場檢查中發現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公司未披露2021年至2022年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通過杭州泰翔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發生的大額關聯資金往來;二是公司未披露與關聯自然人俞建午、汪慶華、陳振寧之間的關聯交易;三是公司為關聯方提供擔保未經過有關決策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四是公司對重大對外投資進展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五是公司獨立性及財務核算存在不規范的情況。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四十八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長兼總裁俞建午、執行總裁汪慶華、副總裁兼財務負責人陳振寧、時任董事會秘書鄭羲亮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條、第四十八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宋都股份、俞建午、汪慶華、陳振寧、鄭羲亮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質量,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杜絕今后再次發生此類違規行為。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公司及相關人員高度重視浙江證監局《決定書》中指出的問題,公司亦將認真吸取教訓,組織相關人員加強對上市公司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和信息披露質量,促進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
頭條 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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