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發布《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征收集體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補償和村民安置辦法》,就集體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進行安排。
在房屋補償方面,《辦法》提到:
對普查認定的被征收人宅基地上三層以下(含三層)實有房屋,按照鄭政文〔2020〕2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層以下(含三層)未建房屋,在沒有新增違法建設、按期完成征收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520元的標準,給予房宅綜合補貼。
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層以上房屋給予拆工費(拆工費磚木結構控制在150元/平方米以內,磚混結構、鋼結構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內,框架結構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內)。
在實施征收時一次性發放每戶2200元搬家補助費。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騰空房屋并領取《搬遷驗收通知書》的,對經認定合法的住宅,每宅獎勵2000元;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騰空房屋并領取《搬遷驗收通知書》的,每宅按提前的天數,可設提前搬遷獎,最多不超過30000元。
在村民安置方面,《辦法》提到:
被征收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列入安置對象:
(一)有農業戶口的常住村民。
(二)原有農業戶口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原有農業戶口且不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現役軍人。
(四)依法辦理戶口遷入的人員(在同一征收區域內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
(五)原有農業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人員。
(六)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出并經鄉鎮(辦事處)審核同意的其他人員。
被征收人可獲得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購價65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購買。確因戶型設計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積超出或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限10平方米以內),均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多退少補。
被征收人安置房購房款從房屋征收的各項補償、補貼、獎勵金總額中扣除。若各項補償、補貼、獎勵金不足抵扣購房款,被征收人可自愿選擇下列一種處理方式:補交購房款差額、放棄按人份的安置房購房權。
《辦法》還提到:
采取欺騙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國家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補償資金或安置房屋。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啟動村莊房屋征收工作,但尚未征收結束的村莊繼續執行原政策。
附:
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
征收集體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補償和村民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以下簡稱鄭州航空港區)集體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補償和村民安置工作,加快推進鄭州航空港區建設發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青苗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鄭政文〔2020〕2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鄉鎮(辦事處)根據發布的土地征收預公告,啟動集體土地宅基地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
第三條鄉鎮(辦事處)按照鄭州航空港區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具體實施轄區內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政法、自然資源、建設、社會事業、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鄉鎮(辦事處)組織對被征收村莊的戶數、人口以及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調查登記,調查登記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被征收人(或其委托人)簽字認可。由鄉鎮(辦事處)與被征收人簽訂《征收安置補償協議》。
第五條各鄉鎮(辦事處)負責收集、整理、歸檔、利用等房屋補償安置檔案管理工作。建立標準化檔案室,一戶一檔專柜保存。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錄入、存儲、保存、使用等設備,實行檔案信息化、電子化管理。
第二章 房屋補償
第六條對普查認定的被征收人宅基地上三層以下(含三層)實有房屋,按照鄭政文〔2020〕25號文件規定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第七條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層以下(含三層)未建房屋,在沒有新增違法建設、按期完成征收的前提下,按每平方米520元的標準,給予房宅綜合補貼。
第八條被征收人合法宅基地上三層以上房屋給予拆工費(拆工費磚木結構控制在150元/平方米以內,磚混結構、鋼結構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內,框架結構控制在300元/平方米以內)。
第九條在實施征收時一次性發放每戶2200元搬家補助費。
第十條因國家、省、市重點工程等項目建設原因需要提前征收的,發放過渡補助費。過渡補助費發放標準按每人每月400元執行,過渡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月。
期房安置的,過渡補助費發放截止時間為自首次發布安置房分房公告之日起再順延兩個月。
現房安置的,過渡補助費發放期限不超過6個月。
提供臨時周轉用房安置的,不發放過渡補助費。
過渡期間死亡人員的過渡補助費自死亡之日起,次月停止發放;安置房已部分分配到位的,依照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標準,按比例核減鄉鎮(辦事處)過渡補助費。
第十一條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騰空房屋并領取《搬遷驗收通知書》的,對經認定合法的住宅,每宅獎勵2000元;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騰空房屋并領取《搬遷驗收通知書》的,每宅按提前的天數,可設提前搬遷獎,最多不超過30000元。
第十二條對于在規定期限內搬遷確有困難的被征收人,由鄉鎮(辦事處)統一組織搬遷,不再發放搬家補助費。
第十三條超過規定搬遷期限沒有完成搬遷的,不享受任何獎勵,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理。所發生的人工、機械等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第十四條按照公開透明的原則,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及獎勵金額,由鄉鎮(辦事處)會同村組按相關標準和程序予以結算支付并公布。
第三章 安 置
第一節 村民安置
第十五條被征收區域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列入安置對象:
(一)有農業戶口的常住村民。
(二)原有農業戶口的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原有農業戶口且不符合國家安置政策的現役軍人。
(四)依法辦理戶口遷入的人員(在同一征收區域內已享受征收安置政策的除外)。
(五)原有農業戶口正在勞教或服刑人員。
(六)由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提出并經鄉鎮(辦事處)審核同意的其他人員。
安置人口的界定時間為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發布之日的24時。
安置對象人員名單應予公示。公示后由村按“四議兩公開”工作法討論認可,并將結果二次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辦事處)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被征收人可獲得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購價65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購買。確因戶型設計原因造成被征收人安置房面積超出或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限10平方米以內),均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多退少補。
第十七條安置小區規劃建設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其產權歸村組集體所有,用于增加村民收入。
第十八條被征收人安置房購房款從房屋征收的各項補償、補貼、獎勵金總額中扣除。若各項補償、補貼、獎勵金不足抵扣購房款,被征收人可自愿選擇下列一種處理方式:補交購房款差額、放棄按人份的安置房購房權。
第十九條2015年12月31日前,凡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被征收獨生子女家庭,憑證可多享受一人份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和人均建筑面積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5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購價購買,1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優惠價購買。原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2016年1月1日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再生育者,按再生育時房屋市場價依法追繳此60平方米的購房差價款,且對再生育的子女不再予以安置;2016年1月1日后又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安置獎勵,2015年12月31日前已經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
第二十條按照《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由村按“四議兩公開”工作法研究確定《安置房分配方案》,并將分配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辦事處)會同村組和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安置協議》。第二十一條 安置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管理模式由村民代表會議或社區居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節 非農業及公職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在被征收區域內原籍有合法住房的非農業人員、公職人員或公職離(退)休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回村購買安置住房。
(一)在原籍村有合法宅基地和住房的。
(二)住房是合法繼承的。
人均可購買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其中40平方米按650元/平方米的回購價購買,20平方米按1850元/平方米的建筑成本優惠價購買。
每戶按實際人口購買安置住房,實際人口超過3人的,最多可購買3人的安置住房。
可購買安置住房,不享受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政策、過渡補助費政策及其他任何村民福利待遇。
第三節 新增人口安置
第二十三條以首次安置房分房公告發布之日24時,為新增人口截止時間。新增人口截止時間后再增加的人口不予安置。
第二十四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新增人口,可享受安置政策。
(一)已在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本村農業人口。
(二)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三)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結婚人口或符合計劃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新增人口由個人申報,經村“四議兩公開”程序后,由村組報鄉鎮(辦事處),由鄉鎮(辦事處)就資料的完備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鄭州航空港區新增人口安置資格認定工作領導小組(城鎮辦牽頭,各有關單位和部門共同參與成立)根據鄉鎮(辦事處)的審核結果確定安置資格。
第二十五條符合條件的新增人口可購買60平方米的安置房,其中50平方米按回購價650元/平方米購買,10平方米按建筑成本優惠價1850元/平方米購買。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至首次發布安置分房公告后順延兩個月止,給符合條件的新增人口發放生活補助費,發放標準按每人每月200元執行,發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月。新增人口不享受過渡補助費和人均10平方米的集體經濟發展用房政策。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六條從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對因瀆職造成財政資金或國有資產損失的,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對利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挪用專款的,依法依紀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采取欺騙或弄虛作假手段,騙取國家補償資金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可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補償資金或安置房屋。阻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及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鄭州航空港區因特殊情況依法需要征收村莊宅基地上房屋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啟動村莊房屋征收工作,但尚未征收結束的村莊繼續執行原政策。本辦法實施后,《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鄭州航空港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鄭州新鄭綜合保稅區(鄭州航空港區)合村并城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和村民安置社會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鄭綜保管〔2012〕45號)、《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完善合村并城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政策的通知》(〔2017〕126號)、《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關于調整合村并城村民安置政策的通知》(鄭港〔2019〕68號)停止執行。《中共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工作委員會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做好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工作的通知》(鄭港工委〔2013〕31號)中涉及村莊房屋安置補償的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如涉及特殊情況,鄭州航空港區管委會另行研究決定。
頭條 22-10-24
頭條 22-10-24
頭條 22-10-24
頭條 22-10-24
頭條 22-10-24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3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2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
頭條 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