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1月14日電 (記者 孫紅麗)為給買受人提供一個冷靜期和緩沖期,避免非理性購房風險,近日,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東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范本)》,自今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圍推廣使用商品房認購書范本,創新實施兩天無理由退定。同時,對自愿使用該認購書范本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市住建、工商等多部門將實行“扶優”政策及聯合激勵措施。
據悉,根據認購書范本,乙方(買受人)可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認購書退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甲方(出賣人)應當解除本認購書并退還定金;若存在甲方退還定金情形的,甲方應在乙方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退還定金。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表示,購買商品房是居民家庭的重大開支,買受人應在充分了解自身購房條件、支付能力和擬購商品房情況后審慎做出決定。開發企業在銷售過程中應如實公示商品房相關信息和告知買受人相關不利因素和政策限制,引導買受人理性購房。
但在現實當中,因買受人一時沖動倉促認購、事后要求退定解約,或因開發企業銷售行為不規范、認購書條款顯失公平等原因導致的退定糾紛卻時有發生。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醒,使用該認購書范本的開發企業,不得與買受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改變該認購書的實質性條款;開發企業與買受人可以針對該認購書范本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內容,根據所售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協商一致后,在相關條款后的空白行中進行補充約定,補充約定的內容也不能改變該認購書范本的實質性條款。
同時,買受人切勿認購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證書的商品房并交付預訂款,以免發生因開發企業經營不善未能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而造成的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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