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有的房屋委托期內未賣出,中介建議調低放盤價,并要求日后房屋若能高價賣出,高出部分金額由中介收取部分作為獎勵?要小心,這有可能是場騙局。近日,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披露了一樁典型案例,并做了分析和解答。
案例:
中介公司欺瞞業主牟利
2015年5月30日,賣方劉先生獨家委托某中介公司出售房屋,房屋售價105萬元,委托期限至7月30日。委托期內,房屋一直未賣出。2015年8月3日,中介公司要求劉先生重新簽訂《房屋出售確認書》,確認書中約定:“房屋以98萬元底價出售,業主本人最低實收98萬元,若成交價為100萬元,則支付1萬元中介費,若高出100萬元,則高出部分的30%為業主收取,70%為中介費。”同時,中介公司要求劉先生簽署《服務收費確認書》,約定中介服務費為52000元。當天晚上,中介促成劉先生與買家趙先生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成交價為106萬元。
劉先生認為,中介公司故意隱瞞有買家愿意以106萬元購買其房屋的信息,誘騙其簽署《服務收費確認書》的當天就促成其與買家簽合同,要求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予以懲戒。
專家:
違規中介或被嚴肅查處
中介協會認為,該案中,在重新簽訂《房屋出售確認書》及《服務收費確認書》后,成交時間之短之迅速確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嫌疑,交易監管部門對此必將嚴肅查處。
中介協會表示,中介公司的本職工作是搜集房源信息,通過各種廣告形式向社會公示,居中撮合買賣當事人,最終促成買賣當事人簽署房屋買賣合同。在這個過程中,中介公司應當誠實、信用、及時、準確地向各方當事人傳達信息,對業主誠實、對買家忠實、盡職盡責,不應利用掌握的信息牟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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