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起,北京市3個涉及房屋中介的規定開始實施,這三個規定首次明確了存量房出售、承購經紀服務關系,明晰了房地產經紀機構與房屋買賣當事人權利與義務,意在規范二手房市場。有網友評論說:“基本上都是限制買賣雙方,維護中介的利益。”記者特意研究了一下北京市這三個規定,發現網友的評論有失偏頗,不過買賣雙方的確應當注意與中介簽署的合同,一些關鍵的條款尤其要格外留心。
按新規,北京的二手房買賣雙方將分別與中介簽訂合同。此次出臺的新規對中介費由誰支付并沒有明確要求,而是由交易當事人自行約定。但同時,按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因此,經紀機構分別與委托人簽訂出售與承購合同,無論經紀服務費用是由雙方共同支付還是由其中一方支付,經紀機構都不能增加收費。在新規中,沒有明確說明中介機構應該收取多少中介費,而是留由交易中協商。
廣州的做法與北京大致類似。由于政府早前已取消了中介服務費上限的規定,因此各地的二手房傭金都是由買賣雙方與中介自行商定。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宗業務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這意味著中介“兩頭瞞”將沒有市場。舉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一份存量房買賣合約,當中規定中介費為業主實收,照理說業主不應當再承擔中介服務費,但殊不知中介在與業主簽訂中介服務合同時,約定業主要給中介費。這兩份矛盾的合約,到底應該怎么執行?一位業主就曾經吃過啞巴虧,三方約里約定業主實收,但卻又在與中介簽訂的服務合同里承諾要支付一定的傭金,最終這位業主據理力爭,只付了0.5%傭金。記者認為,業主與中介簽訂的服務合同、買家與中介簽訂的承購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約,應當約定三方約效力最大。這三份合同如有矛盾,應以三方共同簽署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為準,這樣就可以防止中介“吃完買家吃業主”。
北京市的新規里,約定了買賣雙方“飛單”仍要支付中介費的幾種情況,主要與獨家委托有關,故此,買賣雙方簽署獨家盤看樓書或者獨家盤委托放盤書都要格外小心。此外,買賣雙方拒絕與所委托中介介紹的客戶撮合成交,但在委托期屆滿后約定時間內又與對方自行成交,這種行為也需要支付中介費。這條規定的文字表述——“委托期屆滿后約定時間內”可圈可點,到底是約定3個月后還是半年后才算“過冷河”?記者再次提醒買賣雙方,一些看樓書或委托書里關鍵的條款千萬別忽視,隨意讓中介大筆一揮代填,否則可能就被超長的“約定時間”所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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