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要求,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債”)相關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滬深交易所日前分別發布可轉債交易細則和自律監管指引。
兩家交易所的可轉債交易細則立足可轉債特點,優化交易機制,強化交易監管,在支持可轉債合理定價機制基礎上,強化風險防控,旨在防止過度投機炒作,推動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具體來看,在完善價格穩定機制方面,交易細則要求可轉債上市首日,設置全日較發行價上漲57.3%和下跌43.3%的有效申報價格范圍,保留現行20%、30%兩檔盤中臨停機制安排;上市次日起,設置20%漲跌幅價格限制。
滬深交易所強調,將加強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監管。上交所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規定上交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深交所進一步明確了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的情形,規定了可轉債異常交易行為的類型及相關監管措施,明確深交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情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或者實施盤中強制停牌。
自律監管指引則旨在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和信息披露行為,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針對性、系統性規范,多舉措保護投資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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