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網站9日消息,財政部日前印發《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
根據辦法,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補助范圍包括:經國務院批準的資源枯竭城市,獨立工礦區和采煤沉陷區,以及秦嶺、木里礦區等礦業權退出和生態環境綜合整治的地區。
辦法明確,中央對地方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為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主要用于解決本地因資源開發產生的社保欠賬、環境保護修復、棚戶區搬遷改造、塌陷區治理、礦業權退出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歷史遺留問題和化解民生政策欠賬,不得用于政府性樓堂館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項目支出。
根據辦法,資源枯竭城市轉移支付資金管理選取客觀因素,采用統一規范的方式進行分配。遵循分類補助原則,突出資源枯竭城市重點,分類對資源型地區進行差異化補助。
辦法明確,績效考評獎懲是根據資源枯竭城市轉型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有關工作情況,對轉型成果明顯、資金使用績效優秀的地區給予獎勵;對工作成效不佳、資金使用效益差的地區,結合實際情況對轉移支付資金予以扣減或取消當年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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