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環,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一是有利于均衡各省養老保險負擔,緩解區域間結構性矛盾。二是有利于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提升參保信心。三是有利于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全國統一,促進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標準化?;攫B老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國家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應當在全國范圍實現統一和標準化。從國際上看,養老保險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絕大多數都實行全國統籌,政策全國統一,基金統一征收,待遇統一支付,這應當也是我們的發展方向。
近年來,有兩項工作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奠定了基礎。一是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二是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2022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可以視作是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升級版。它不再規定具體的調劑比例,而是對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算總賬”,在全國范圍內、在各省之間調劑基金收支余缺。因此,相比于有限定比例的中央調劑制度,全國統籌力度更大,調劑余缺的效果也應更明顯。
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要取得預期效果,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基礎工作需要夯實。
第一,統一養老保險政策。
尤其應當統一各省養老保險的繳費政策和待遇政策,包括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待遇項目等,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全國一盤棋”,避免制度性的“跑冒滴漏”,確保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有效運轉。
第二,建立中央和地方養老保險支出責任分擔機制。
一方面中央財政補助力度不減,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另一方面逐步強化地方政府支出責任,尤其要通過相關激勵和約束機制設計,激活地方政府的責任感和積極性,避免地方政府“躺平”,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第三,加強能力建設。
提高基金征收、基金管理、經辦服務和信息系統的支撐水平,為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提供更好的運行保障。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養老保險全國統籌雖然意義重大,但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諸多挑戰不是僅靠全國統籌就能解決的。比如,全國人口老齡化帶來的“系統性風險”,未來養老保險制度仍有一系列的風險挑戰等待應對,改革任務依然極其艱巨。
(作者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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