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在各路外資不斷涌入A股市場的同時,內地的券商也加快了國際化步伐。
從上市券商公布的定期財報數據來看,海外業務正成為一些頭部券商各項業務中增長動能明顯的板塊。
今后,券商和基金公司赴境外設立、收購機構將有規可循。今日下午,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總共三十八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維持適當門檻,支持機構“走出去”;規范業務范圍,完善組織架構;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券商要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需要跨過一定的經營規模門檻,“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人民幣,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億元人民幣”。
支持機構“走出去”
從年報披露的信息來看,自國泰君安和華泰證券試點跨境業務獲批以來,相關事項正在穩步推進中。此前從國泰君安內部人士了解到,未來海外業務或將成為國泰君安持續推動的重點領域之一。
在2017年的年報中,有多家頭部券商將發展境外業務放在今年經營計劃的重要位置。例如上海某頭部券商就將在“實施矩陣式管理、優化長期激勵約束機制,提升集團化協同協作能力和跨境業務能力”放在今年要抓的幾項任務的第一位。
9月28日下午,證監會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據悉,從今年5月起,證監會曾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從來自券商、基金公司等機構的反饋意見來看,機構總體認為,《辦法》對于依法有序推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走出去”,更好實施國際化戰略,進一步加強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對境外機構的管控具有積極意義。
從今日證監會正式發布的《辦法》來看,內容總共有三十八條,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內容:
一、維持適當門檻,支持機構“走出去”。整合兩類機構“走出去”的條件,要求機構誠實守信、合規經營,財務狀況及資產流動性良好,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有效。
二、規范業務范圍,完善組織架構。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營業務,規范組織架構,限制返程投資,并給予現有機構三十六個月過渡期以達到相關要求。
三、督促母公司加強管控,完善境外機構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參與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強化對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項管理;健全覆蓋境外機構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
四、加強持續監管,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完善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信息報送要求,明確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加強與境外監管機構的信息交流,及時了解境外機構相關情況,有效防范和處置跨境金融風險。
頭部券商占得先機
從上市券商公布的定期財報數據來看,海外業務正成為一些券商各項業務中增長動能明顯的板塊。而內地投資者尋求跨境資產配置機會漸成趨勢,內地企業赴境外資本市場融資,謀求海外融資和并購機會,這都為內地券商發展海外業務提供了機遇。
雖然監管層支持券商、基金公司“走出去”,不過,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券商要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需要跨過一定的經營規模門檻,“證券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人民幣,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凈資產不低于6億元人民幣”。
據Wind資訊統計,截止今年上半年末,有62家證券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60億元。來自證券業協會的數據顯示,目前內地有各類證券公司131家,也就是說行業內有相當數量的中小證券公司由于凈資產規模不足,將無法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參股經營機構。
而實際上,近年來海外業務發展較好的券商大多為少數行業頭部券商。
據Wind資訊統計,2017年A股券商中海外業務收入占比最高的兩家為海通證券、中信證券,其海外業務收入占比分別為17.3%、12.98%。而在港股上市的中金公司去年海外業務收入占比更是超過了20%。在今年3月舉行的中金公司2017年報業績說明會上,公司高層曾表示,展望2018年,公司的跨境業務的增長是持續可見的。而其余券商去年海外業務收入占比都不到10%,大多數中小券商的財報中,都未對海外業務收入情況做專項統計。
此前中金公司的有關人士曾表示,券商要做大海外業務,需要一定的時間積淀和牌照積淀,這樣才能滿足各類投資人合法合規地進行多元化海外資產配置。
數據顯示,今年來,上述頭部券商的海外業務收入占比仍在提升。今年上半年,海通證券、中信證券海外業務收入占比分為18.9%、13.46%,都較去年的水平有所提升。此外,華泰證券的海外業務也增長較快,今年上半年公司海外業務收入達10.1億元,占比12.3%,而去年全年公司海外業務收入占比僅為7.7%。
此外,據Wind資訊統計,在今年券商行業增收不利的背景下,海通證券、海通證券、中國銀河、申萬宏源、國信證券等多家券商今年上半年的海外業務收入實現了同比正增長,其中華泰證券的同比增速近40%。
值得一提的是,證券公司的境外業務并非法外之地。《辦法》的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對相關監管措施作了規定。
例如,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在境外設立、收購子公司或者參股經營機構,以及對境外子公司和參股經營機構的管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這就意味著,券商的境外機構如果發生違規,同樣會成為分類評級的扣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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