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顯示,寶豐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被當地企業——海寶集團以還舊借新為名,四次騙取貸款共計4000萬元。目前,涉事企業負責人被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騙取銀行貸款罪,判處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法院經審理查明:寶豐縣海寶集團在2014年1月份至2015年1月份期間,法人代表王某昌分別以實際控制的下屬四家公司為借款單位,向寶豐縣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商行)申請貸款4筆,共計4000萬元。在申請貸款過程中,王某昌指使相關公司負責人虛構購銷合同、編造貸款用途,偽造借款單位及擔保單位的審計報告、財務報表等貸款申請資料,騙取農商行貸款4000萬元。
判決書中寶豐縣農商行工作人員證言顯示,海寶集團4000萬貸款資金全部用于還舊借新,銀行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沒有調查落實四家借款公司的實體經營狀況,也沒有核實這四家公司與同方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用途,沒有實際落實貸后檢查工作,銀行在此方面監管不嚴,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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