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證監局網站發布公告稱,證券經紀人陳虹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鳳起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于2015年4月20日違規操作投資者應志強的證券賬戶買入融信租賃(證券代碼:831379)345,000股。該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記者查詢《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發現,證券經紀人不得有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以下為全文:
關于對陳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陳虹:
經查,你在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鳳起路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于2015年4月20日操作投資者應志強的證券賬戶買入融信租賃(證券代碼:831379)345,000股。以上事實,有你本人的詢問筆錄、相關交易流水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按照《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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