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全市防疫藥品市場供應穩定,滿足群眾疫情期間購藥需求,12月8日,鄭州市市場監管局向全市藥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發布公告,要求嚴格遵守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公平有序開展市場競爭,自覺維護藥品市場供應秩序。
公告要求,各藥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核定經營成本,不得在經營成本沒有明顯增加的情況下,提高連花清瘟、抗病毒口服液、感冒靈、抗原檢測試劑盒等藥品、醫療器械的銷售價格。
(資料圖)
要切實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應當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藥品零售企業工作人員要落實好佩戴口罩等防護措施,做好自我健康監測,一經發現有發熱、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覺減退、鼻塞、流涕、結膜炎、肌痛和腹瀉等癥狀,應及時調離工作崗位,篩查確認,進行診治。
鼓勵藥品零售企業調配使用國家《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以及省、市衛生健康部門公布的中藥湯劑,并根據顧客需求,做好代煎服務。
藥品零售企業要發揮藥學服務職能,針對個別市場緊缺品種,結合藥品用量,采取限量銷售措施,避免顧客囤貨,回歸藥品本質屬性;同時可參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等官方發布的藥品信息,向顧客推薦可替代的非處方藥。
全市藥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如有相關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經營者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渠道購進藥品或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從重處罰;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
歡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進行監督,發現藥品經營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熱線反映或者登錄全國12315平臺網站、小程序、公眾號進行舉報投訴。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疫情期間藥品市場監管,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密切關注群眾反映問題,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監管,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穩定。
鄭報全媒體記者 李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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