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一個人的姓名,往往有著較高的辨識度,或蘊含著獨特的寓意,或有著鮮明的時代印記,或寄托著父母長輩的美好心愿。但近幾年90后家長為孩子起名,有點“標新立異”,如叫“王者榮耀”“李不尚書”“吳所謂”“伍拾憶”“萬涂思瑞”(諧音英文123)、“李總”“張總”等引發熱議。那么,姓名可以隨便取嗎?今天,河南省高院民一庭法官王宏宇為你詳解。
取名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對自然人的姓名權有著明確規定,第101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1014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1015條規定“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同時充分考慮社會發展進步,規定自然人有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權利但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且有正當理由。
取名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又要有較高辨識度
公民選取姓名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又要有較高辨識度,同時體現文化傳統不違背公序良俗,
盡管“張總”“李總”等名字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該名字辨識度較低而其他過于“標新立異”的名字,或姓名中有難以辨識的生僻字。都會給孩子今后的工作、生活帶來很大不便或者不必要的尷尬,甚至孩子長大后不得不再次改名。因此,提醒廣大父母給孩子取名應謹慎不宜太“稀奇古怪”,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張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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