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中小學生在學校意外受傷的情況屢屢發生,家長與學校之間往往就責任承擔問題爭鬧不休。學校自然希望少承擔責任,家長則恨不得所有的責任都由學校承擔。通常,未成年學生較學校而言處于弱勢,社會輿論總是在情感上更偏向受傷的未成年學生。同時,事故發生后,部分學生家長采用較為極端的手段到學校“鬧事”,給學校施壓。最終,學校迫于各方壓力,不得不選擇承擔責任。
學校承擔責任是否就一定有利于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表面上看,學校在某一安全事故中承擔責任確實可以緩解受傷學生家庭的經濟壓力,但僅僅因為學校更具備經濟實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就不分青紅皂白將所有的責任推給學校,難免有“道德綁架”之嫌,顯然與公平正義相悖。
但凡學生發生意外就向學校無限追責,長此以往,學校為了減輕自身負擔,只能在校園內禁止所有可能發生意外的活動。以學生“靜止”換學校“安寧”,通過約束學生的人身自由來避免傷害事故的發生,取消令人放松愉悅的課間活動,不再安排形式多樣的體育鍛煉,讓學生期待的春游秋游徹底消失……這種畸形的教育狀態勢必會造成教育的退步,讓鮮活的少年變成“一二三木頭人”,這難道就是大家想看到的局面嗎?
【資料圖】
在校園安全事故中,厘清各方法律責任,才能真正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學校責任的分配不應受輿情影響,也并非當事人鬧得越兇獲賠越多,而應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學校責任的核心在于“過錯”二字,學校承擔過錯范圍內的責任是應有之義,負擔過錯范圍外的責任則是對教育的傷害。學校在校園安全事故中究竟承擔多大的責任,完全取決于學校存在多大的過錯。
如何判定學校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若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則認為存在過錯,需要對未成年人在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承擔法律責任。教育部等頒布的《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規章,進一步對學校所承擔的“教育、管理職責”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規定,我將其總結為以下3個部分。
第一,學校的基礎設施和專業人員配備。基礎設施包括學校的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等,必須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現實生活中,因樓梯護欄松動、操場地面有坑或體育器材損壞造成學生受傷的事故并不少見,這些情況學校難辭其咎。而專業人員配備是指學校的安保和醫療人員。醫療人員的作用不言而喻。學校的安全保障則需要依靠受過專門培訓的安保人員。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當對校園實行封閉管理,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校園,禁止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
例如,張某假扮成學生家長混入校園傷害了小甲。雖然張某才是傷害事故的主要責任人,但由于學校保安疏忽大意,未經核實就將張某放入校園,為張某在校園內傷害小甲提供了條件。學校方面具有管理上的過錯,因此須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學校的安全教育。學校負有未成年學生安全教育的義務。教育的目的是讓未成年學生認識到何種行為具有危險性,一旦實施這些危險行為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學校通過教育使未成年學生對危險行為和危害后果具備認知、辨別和判斷能力,在此情況下未成年學生依然實施危險行為,則需要對自己的行為產生的危害后果負責,學校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例如,小乙為了去網吧玩,從就讀中學圍墻爬出,翻墻過程中不慎跌落受傷,家長就此訴至法院要求學校承擔責任。經查明,學校已經進行相關安全教育,且在圍墻處放置明顯的“禁止翻墻”警示標志,小乙對遵守校規已經具備相應的理解能力,對其翻墻的行為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認知和預見能力,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學校的安全教育具體落實到哪一步才算沒有過錯,這也是一項重要命題。首先,學校應該制定合法、合理、完善的校規校紀,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學生日常行為守則等規范文件,并通過宣傳手冊、橫幅、海報、警示標志等方式呈現。其次,學校應該通過主題班會、家長會、專題講座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進行宣傳教育。最后,針對一些特殊的自然災害、極端天氣、突發事件和意外傷害的應對,學校應該提前做好應急方案并組織學生定期演練。
第三,事故發生后的應急處理。并非由學校的過錯導致的未成年學生受傷,原則上學校不承擔責任。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由于傷害事故發生在學校內,且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照顧、管理的職責,所以學校不能在學生受傷后袖手旁觀,而應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幫助學生防止傷害擴大。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有條件的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無條件的立即送醫。同時,事故發生后,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若情況復雜,學校難以處理,還應立即報警或報告相關主管部門。
上述3項為學校“教育、管理職責”的主要內容,只要做好這些,大部分學校可以在校園安全事故中免責。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民法上,8周歲以下的學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給予了特殊保護。因此,學校對8周歲以下的學生所負擔的教育、管理職責要更重,要給予更多關注和保護。
(作者系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民商法學博士研究生)
《中國教師報》2023年03月22日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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