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準入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近日發布,詳細規定了藝術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場地設施、培訓內容、收費管理等要求。
根據《征求意見稿》,藝術培訓機構的舉辦者應是國家機構以外的企業、社會組織或自然人。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藝術培訓機構。
藝術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
藝術培訓機構應根據所開設培訓項目及規模,配備結構合理、數量充足的專兼職教學人員,其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數量不得少于從業人員總數的50%。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5%。
舉辦場所方面,藝術培訓機構應提供與培訓類別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有滿足辦學基本需要的設施設備,不得選用工業廠房、居民住宅、簡易住房、地下室、半地下室、倉庫、車庫、夾層、違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面向兒童(14周歲以下)的藝術培訓機構場所不得設立在四層及以上樓層。
同時,辦學場所的總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2/3。
藝術培訓機構的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線上培訓時間不得晚于21:00。
收費方面,培訓機構收費項目及標準應向社會公示,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群眾監督,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或60課時的費用。藝術培訓機構預收費應全額納入監管范圍,實行銀行托管或設立風險保證金。((海西晨報記者 葉子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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