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出臺《海南省科技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海南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海南省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進一步規范非學科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標準對科技類、體育類、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名稱、章程、組織機構等方面予以明確。
根據標準,舉辦科技類、體育類、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應當具有與其機構類型、層次、培訓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注冊資本,且不得低于30萬元。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培訓的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先取得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書,教學、教研人員持有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等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至少一種有效期內證書,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培訓的,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
標準明確,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規定。科技類、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教學、教研人員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具備與培訓項目相對應的教師資格證書或者職業(專業)能力證明。(通訊員 金浩田 記者 劉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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