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教育廳發布《關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招生計劃、招生范圍、資源統籌、指標到校制度等11個方面內容作出統一規范。
浙江提出,各地要科學編制招生計劃,合理確定普職招生比例。學位資源不足的縣(市、區),可由所屬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調配。學位資源不足的設區市,省教育廳將統籌調配學位資源。地處縣(市)的公辦普通高中應當在本縣(市)內招生;地處設區市城區的公辦普通高中應當在主城區內招生,不得跨區招生。
優質普通高中招生指標合理分配到初中比例不得低于學校招生計劃的60%,不得將特殊類型招生指標包含在分配生指標中。分配名額以初中畢業生人數為主要依據按比例分配到初中學校,并向農村初中傾斜。不得跨區域分配指標,防止跨區域“掐尖”招生。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認定部分普通高中開展特色辦學,在規定范圍內自主招生。
按照要求,各設區市須在2022年全面建成市級高中階段學校統一招生錄取平臺,覆蓋設區市范圍內的所有高中學校,加強招生計劃編制、報名和錄取等全過程的統一管理。禁止任何形式的線下招生、提前招生、零散招生;所有招生類型(包括省市統籌、特殊類型、分配生等)均須在招生平臺錄取,不在市級統一招生平臺錄取的學生一律不予注冊學籍。
同時,努力保障符合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對未回浙江省戶籍地參加升學考試的隨遷子女,戶籍地普通高中學校不得錄取,防止變相“掐尖”招生,禁止“中考移民”。
浙江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承擔起舉辦普通高中的主體責任,爭取將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納入當地黨委和政府督查工作范圍,教育督導部門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納入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導評估重要內容。(記者 蔣亦豐)
頭條 2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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