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教育廳結合實際對《海南省特級教師評選和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予以修訂。根據《規定》,獲評特級教師者可享受特級教師津貼和學術假。
《規定》明確,普通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教學研究機構、培訓機構、電教機構、命題評價機構及校外教育機構的在職教師均可參加評選。符合“擔任班主任工作累計20年以上”“堅持在鄉鎮及以下農村學校(含幼兒園)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累計20年以上”等條件者,可適當放寬標準并優先列為推薦對象。
根據《規定》,經評選確認或認定的特級教師,可自省政府批準的下個月起,按有關文件規定享受特級教師津貼,并且退休后繼續全額享受。同時,特級教師可按《海南自由貿易港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2020)》規定的“人才類別”,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待遇。
此外,我省還將建立特級教師學術假制度。承擔重大課題研究、經驗總結、學術寫作、教材編寫等任務的在職特級教師,其所在單位可視情況一年內安排10至20天的學術假。 (記者陳蔚林通訊員劉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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