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或為其提供上課場所;杜絕通過‘占坑班’等形式,將校外培訓與中小學校的招生升學掛鉤;杜絕以招生等任何方式與中小學校及其教師建立經濟利益關系。”遼寧省沈陽市民辦教育協會日前發布“校外培訓機構規范辦學行為自律公約”,號召全市校外培訓機構自覺遵守10項公約。
公約具體內容為:
一、開展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應當符合“雙減”政策要求,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教育、民政、市場監管等行政機關取得合法辦學資質,并在獲得許可的業務范圍內實施。
二、自覺堅守教育公益屬性,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尊重教育規律和人的發展規律,注重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提高,促進學生健康快樂成長和可持續發展。
三、遵守培訓時間,拒絕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培訓時間不和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晚于20:30,不留作業。
四、拒絕非學科類培訓機構從事學科類培訓。學科類培訓內容不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班次與招生對象所處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超過所在區縣(市)中小學同期教學進度,拒絕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五、遵守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聘任具有合法合規從業資質的教師,并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布。拒絕高薪挖搶學校教師。
六、落實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全面提高培訓材料質量,確保培訓材料的思想性、科學性、適宜性。遵守教材備案制度,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自覺抵制各類侵權行為。
七、注重誠信招生,拒絕通過夸大宣傳、虛假承諾、捆綁誘導、隱瞞欺詐等方式誤導學生及家長參與培訓。自覺遵守校外培訓廣告管控要求,不以任何方式刊登、播發面向中小學(含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
八、落實沈陽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實行收退費備案和公示制度。杜絕收費跨度超過三個月及其他不規范收退費行為。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拒絕泄露家長和學生個人信息。執行預收費第三方托管、繳納風險儲備金,拒絕“退費難”“卷錢跑路”等問題發生。
九、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定期排查并及時消除消防、疫情防控等安全隱患,為師生提供保障身心健康安全的場所和環境。主動預防對學生身心健康存在安全隱患的人員以任何方式接觸學生。
十、自覺維護和諧有序的行業秩序。杜絕聘用在職中小學教師或為其提供上課場所;杜絕通過“占坑班”等形式,將校外培訓與中小學校的招生升學掛鉤;杜絕以招生等任何方式與中小學校及其教師建立經濟利益關系。積極參與公益事業,坦誠接受社會監督。(記者 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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