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師可采取的教育懲戒措施有哪些?哪些教育行為被明確禁止?把“戒尺”還給老師以后,尺度、溫度和限度都如何把握?日前,天津市教委印發《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明確了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實施教育懲戒,同時明確教師不得以擊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體痛苦,不得辱罵或者以歧視性、侮辱性言行侵犯學生人格尊嚴。
《天津市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也是我國首部關于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的地方性《實施細則》。今年3月1日,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開始施行,其中提出了20條關于中小學教育的懲戒規則。天津教科院教育法治與評估研究所研究員方芳表示,天津出臺《實施細則》給學校和教師提供了更有操作性的方案。
哪些情形可以進行懲戒?教師可以采取哪些懲戒措施?《實施細則》都作了明確規定,并根據違紀情形,把懲戒分為一般懲戒、較重懲戒和嚴重懲戒。例如,學生有六種情形之一,學校及教師應制止并進行批評教育,確有必要的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故意不完成課上或課后學習任務,不服從教育、管理的;擾亂課堂秩序、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言行失范、違反學生守則的;實施有害自己或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險行為的;打罵同學、老師,欺凌同學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實施細則》特別強調,教師應向學生說明實施懲戒的原因,在實施懲戒措施后,可以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家長。
《實施細則》不僅規定教師可以采取的懲戒措施,也規定了教師不能采取的一些行為,這也給校園育人劃出一道紅線。比如體罰、變相體罰、侮辱學生這些行為,絕對不允許。按照《實施細則》規定,教育懲戒要適當以舉例的方式細化教育懲戒的適用情形和具體措施。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將“由學校負責德育工作的人員予以訓導”列入較重教育懲戒措施。同時,《實施細則》還規范了一般教育懲戒措施、較重教育懲戒措施、嚴重教育懲戒措施等不同程度教育懲戒的實施程序。《實施細則》提出,學校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學生或者家長申請聽證的,學校應當組織聽證。教師對學生實施教育懲戒后,應當增加對學生的關愛與幫扶,及時與學生進行談話、溝通,了解學生的身心狀態,對改正錯誤的學生及時予以表揚、鼓勵。
天津市教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如何把握教育懲戒的分寸和尺度,是學校和教師面臨的新挑戰與新要求。《實施細則》健全了教育懲戒的監督保障機制,突出對教師合法權益的保障,明確學校對教師做出不當處分或處理的,由主管部門約談學校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并視情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此外,重點規范了學生校內申訴制度的運行機制;明確校內學生申訴委員會應當由學校相關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細化了學生校內申訴的程序要求和審查處理規則,為學校健全教育懲戒學生申訴制度提供參考與指導,讓校園育人工作不僅有“尺度”,更有限度和溫度。(記者 陳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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