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出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
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
首次提出建設“黑名單”管理制度
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等11類行為“紅線”且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后,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
秋季學期開學,校外培訓機構紛紛關閉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周末補習班。“雙減”政策的實施,從根源上改善和優化教育生態,贏得廣大師生、家長點贊。
隨著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日前,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提供政策依據。
《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解決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中存在的哪些難點問題?記者采訪了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和多位專家。
明確類型結構,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作為我國首次專門針對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制定的管理文件,《管理辦法》從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身份界定和類型劃分入手,首先回答了什么樣的人、哪些人屬于校外培訓機構的從業人員。
《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明確,從業人員是指按規定面向中小學生及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開展校外培訓的機構中的工作人員,包括教學人員、教研人員和其他人員。其中,教學人員是指承擔培訓授課的人員,教研人員是指培訓研究的人員;助教、帶班人員等輔助人員按照其他人員進行管理。《管理辦法》適用于招用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招用外籍人員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這是國家第一次以政府行文的方式,清晰表述了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身份角色和隊伍構成。”華東師范大學教授郅庭瑾說。
《管理辦法》還首次提出了從業人員的結構性要求,明確機構專職教學、教研人員原則上不低于機構從業人員總數的50%;面向中小學生、3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線下培訓,每班次專職教學人員原則上不低于學生人數的2%、不低于兒童人數的6%。“這樣確切的教職比和生師比,無疑為保障機構的培訓質量和提升學生的學習體驗設置了關鍵的約束性指標。”郅庭瑾說。
北京師范大學中國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長、教授薛二勇進一步分析,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工作類別,有助于對人員進行分類管理,明確相關的資格標準。“校外培訓機構作為教育機構,教學和教研是其最主要的任務,因此教學和教研人員數量應當不低于此機構從業人員數的一半,從而使機構以提升教育教學質量為主要目標。”
四川省教育廳副廳長崔昌宏表示,《管理辦法》進一步優化人員結構,有利于校外培訓機構集中力量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和核心內容技術的研發,真正實現將資金、資源、人力投于教育教學一線的目標。
開出管用“藥方”,嚴把用人標準
“不同于一般行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服務對象是中小學生和幼兒,從立德樹人、為人師表的角度,機構應當從嚴把握用人標準。”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管理辦法》對從業人員提出了五項具體要求。
一是思想政治要過關,堅持以 思想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二是守法意識要過關,愛國守法,恪守憲法原則,遵守法律法規,依法履行各項職責;三是品德行為要過關,具備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職業道德;四是專業能力要過關,從事按照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證書,從事按照非學科類管理培訓的須具備相應職業(專業)能力證明;五是職業身份要過關,要求從業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
此外,《管理辦法》首次提出了建設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管理制度。對觸碰“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損害國家利益,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嚴重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11類行為“紅線”的,培訓機構應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在全國統一監管平臺同步更新人員信息。如情節嚴重的,經查實、審核后,納入全國統一監管平臺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黑名單”進行管理。
該負責人強調,被納入“黑名單”的人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不能從業于校外教育培訓機構。
“《管理辦法》以問題為導向,嚴格準入門檻。這對解決校外培訓機構魚龍混雜、機構從業人員良莠不齊、培訓質量難以保障、違法違紀行為時有發生等問題,開出了管用的‘藥方’,扎緊了制度的‘籠子’。”中國勞動關系學院黨委書記劉向兵表示,這不僅可以淘汰一批不合格的培訓機構,最終還能夠有力促進校外機構培訓行為全面規范、學科類校外培訓亂象基本消除、校外培訓熱度逐步降溫等“雙減”目標的達成。
保障各方權益,確保落實落細落嚴
“強化校外培訓機構在從業人員管理上的法律責任,進而保證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職業操守,是此次《管理辦法》中的重要創新手段。”劉向兵說。
對此,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校外培訓機構招用人員應符合以下環節和要求:一要前置查詢,校外培訓機構應對擬招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至機構場所工作的人員進行性侵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二要書面簽約,校外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與招用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明確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崗位職責、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考核辦法等;三要崗前培訓,對初次招用人員,應當開展崗位培訓;四要及時公示,教學、教研人員的基本信息、教師資格、從教經歷、任教課程等信息應在機構培訓場所及平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在全國統一監管平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在機構內部進行公示;五要結構合理。
“通過這些規定保障教育行為的穩定與可預期,對機構和從業人員兩大主體強化了法律約束。同時,《管理辦法》格外強調培訓,以便提高從業人員的教育教研能力和服務保障水平。”劉向兵說。
崔昌宏則表示,《管理辦法》要求建立完善的公示機制,有利于建立信息透明的市場新秩序,為家長選擇滿意的培訓師資提供了條件。
如何將對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落實、落細、落嚴?
薛二勇建議,多部門協同加強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門或相應主管部門與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公安部門等協同把好從業人員關,明確資格標準,推進政策落地。
“培訓機構違反《管理辦法》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多次、多項違反規定等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止招生,改正期間禁止開展相關培訓活動;對逾期未完成改正或拒絕改正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辦學許可資質。”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說。(本報記者 林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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