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福建省泉州市教育局、中國人民銀行泉州中心支行、泉州銀保監分局、泉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聯合下發關于《泉州市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暫行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泉州成為福建省率先出臺校外培訓機構資金監管規范性文件的地級市。
《通知》明確,泉州市校外培訓機構應在該市范圍內選擇1家銀行,按照專款專戶、專款專存、專款專用的原則,開立唯一的學費專用賬戶;向學生收取的學費應直接繳入學費專用賬戶,若以現金收取的,應于3個工作日內歸集至學費專用賬戶。當學生向校外培訓機構申請退費或部分退費時,校外培訓機構應當按培訓合同的退費約定立即啟動退費程序,及時完成退費,不予退還的費用應書面說明理由。
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培訓應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制定的《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嚴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學生合法權益。校外培訓機構應在辦學場所的顯著位置提前對收費項目、標準以及收退費規定、學費專用賬戶、培訓合同示范文本、投訴電話等信息進行公示,嚴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嚴格執行“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的收費要求。
對于資金安全方面,《通知》指出,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和機構運營情況,采取“最低余額+大額動賬預警”或“最低余額+分階段資金解付”資金監管模式。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專用賬戶內應留存最低余額,最低余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調整一次。校外培訓機構學費專用賬戶支出數額較大的,應視為大額資金異動。數額較大的標準為:設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支出資金超過30萬元或一周累計支出資金超過50萬元;設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訓機構當日累計支出資金超過100萬元或一周累計支出資金超過200萬元。
開戶銀行監測到校外培訓機構出現最低余額不足,或者大額資金異動情形時,應當向校外培訓機構預警,并在2個工作日內按照協議約定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門通報。教育主管部門接到校外培訓機構報告或開戶銀行通報后,應根據管理職責,適時組織人員對該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專項調查和風險評估,督促校外培訓機構在限期內及時補充辦學資金,規范辦學行為。對經風險評估認定存在辦學資金不足甚至無法繼續辦學風險的校外培訓機構,教育主管部門應將其列入風險警示名單,及時對外發布警示信息。(記者 黃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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