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江蘇省教育廳發布《江蘇省中小學移動學習終端教學管理指導意見(試行)》。
意見指出,學校引進使用移動學習終端及教育APP等配套教學資源和服務,須遵循“凡進必審”的原則,納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嚴格執行進校備案審批制度。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審批同意的移動學習終端及教育APP等配套教學資源和服務,不得要求學生使用。其中,教育APP還須取得教育備案號后方可進入校園使用,嚴禁將智能手機作為移動學習終端帶入課堂。
學校選用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必須堅持自愿和公益性原則,不得強制和變相強制或者誘導學生和家長購買。學校統一使用的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應以財政投入為主,從學校公用經費、社會捐助等多種途徑解決,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學生及家長收取費用。鼓勵推廣使用能夠普遍兼容學生自備移動學習終端的教育APP、教學資源等。
各學校要合理使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嚴格選用標準、控制使用頻率及數量,使用移動學習終端開展教學時長原則上不超過教學總時長的30%。
作為教學、管理工具,學校統一使用的移動學習終端及相關教學資源和服務,不得植入商業廣告和游戲;使用過程中不得與教學管理行為綁定,不得與學分、成績和評優掛鉤;不得依賴移動學習終端進行教學和布置作業;不得以移動學習終端應用作為分班、評價的前置條件;不得超教育APP備案范圍開展教學活動。(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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