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教育部發布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草案(征求意見稿)》(下稱《草案》)公開征求意見。《草案》明確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授予條件、授予程序,并對學術不端問題的處理作出規定。反饋截止時間為4月15日。
《草案》規定,學位申請人在學位授予單位學習期間以及學位申請、同行評閱、答辯過程中存在學術不端、作偽造假等行為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作出不授予其學位的決定。
已經獲得學位者,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決定,由學位授予單位撤銷學位,收回或者宣布學位證書無效:一是學位論文或者實踐成果存在嚴重剽竊、偽造、抄襲、數據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質量不符合標準的;二是以冒名頂替、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取得入學資格或者畢業證書的;三是在學習期間存在不應當授予學位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草案》同時明確,受教育者、學位獲得者對于相關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訴。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訴或者異議之日起90日內進行復核并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仍不同意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記者 徐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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