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政局聯合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衛生計生委印發《廣州市監護困境兒童安全保護工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從2019年1月1日起實施。這是廣州首次針對監護困境兒童出臺的安全保護政策,是全面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
市民政局負責人介紹,兒童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問題,是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建立跨部門協作工作體系
《指引》明確了發現報告、應急處置、評估幫扶、監護干預等各個階段的責任主體、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對各級政府、民政、公安、教育、衛生、法院等相關行政、司法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建立了監護困境兒童安全保護的跨部門協作工作體系,實現監護困境兒童安全保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針對監護困境兒童權益保護工作的操作指南。
《指引》明確,本市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委會、街(鎮)社工服務站(家庭綜合服務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含各區救助管理站)、兒童福利機構(含社會福利機構兒童部)、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困境兒童的,負有強制報告責任,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未履行報告義務的,其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要追責。其他公民、社會組織向負有強制報告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或直接向公安機關投訴、反映或舉報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受理。
《指引》明確,困境兒童在臨時監護照料期間,由民政部門牽頭,會同公安機關、村(居)委會、學校、兒童親屬等進行會商。
經會商認為監護人后續能夠正確履行監護職責的,承擔臨時監護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應當及時通知監護人領回困境兒童;會商認為監護人仍然存在使兒童受到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處于危險狀態情形的,不宜繼續承擔監護職責的,困境兒童的其他法定監護人、困境兒童住所地村(居)委會、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可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上述部門未提起的,履行臨時監護職責的民政部門應當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法院判決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由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承擔撫養職責的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依法送養兒童,送養兒童一般應當在人民法院做出撤銷監護人資格判決一年后進行。但侵害人屬于“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六個月以上、多次遺棄未成年人,并且造成重傷以上嚴重后果的”情形的,不受一年后送養的限制。
為三類監護困境兒童拉起安全保護防線
第一類:因家庭監護缺失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和侵害或處于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況的兒童,具體包括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于死亡(宣告死亡)、失蹤(宣告失蹤)、在押服刑、強制戒毒或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長期外出務工、重殘(病)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或棄養,導致兒童無人監護或失去有效監護。
第二類:因監護不當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和侵害或處于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況的兒童,包括監護人未完全履行監護職責導致兒童處于危險境地或得不到有效監護。
第三類:因監護侵害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和侵害或處于無人照料的危險狀況的兒童,包括監護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以及不履行監護職責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行為。
當兒童面臨危險狀況,公安機關將第一時間護送兒童至安全場所。《指引》規定,對于兒童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嚴重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將其帶離實施監護侵害行為的監護人,就近護送至其他監護人、親屬、村(居)委會、臨時庇護場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進行臨時照料。(全媒體記者秦松 通訊員廖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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