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從廣東省教育廳獲悉,廣東省教育廳等13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對校園欺凌工作機制、預防、治理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實施辦法》,學校應根據本校實際成立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對學生欺凌事件進行認定和處置,高中階段教育的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應吸納學生代表參加。學生之間發生的不涉及違法犯罪的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學校一般應在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啟動調查處理程序10日內完成調查,作出處理決定;學生欺凌事件情況復雜需要延長處理時間的,由學校學生欺凌綜治委負責人提出,經校長批準可以延長10日。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和專家對轄區內學校的學生欺凌進行專項調查與評估活動,并支付費用。
《實施辦法》對不同性質的校園欺凌有不同的處理。學校對于屢教不改或者情節惡劣的嚴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進行批評的同時給予懲戒,嚴重者可以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
《實施辦法》強調,政府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領導責任追究。政府部門和學校相關工作人員在學生欺凌事件發生后的處置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依法給予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全媒體記者徐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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