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我國改進反性騷擾立法的制度及公共政策需求,在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同時,還應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將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性騷擾行為單列規制,并適度加大行政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繼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授陳小武被舉報性騷擾之后,又有其他高校大學生公開舉報遭到教師性騷擾。
近日,來自全國多所高校的數十位教師發出實名倡議,希望教育部門及高校、中小學制定嚴格細致的反性騷擾政策及規定,以支持和保護性騷擾受害者。
一直以來,由于缺乏相對應的法律和法規,性騷擾存在著認定難、取證難等問題,曾遭受性騷擾的當事人普遍面臨維權難的境地。為此,不斷有人呼吁制定反性騷擾法。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我國現行法律中最早涉及到性騷擾立法的,是在2005年8月28日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增加了相關規定。由此,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成為我國最早出現性騷擾一詞的法律規范。
“在法律中對性騷擾進行明確規定,不但表明國家立法機關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態度,而且可以明確受害婦女的維權途徑。”中華女子學院法學教授劉明輝認為。
但采訪中,多位專家學者指出,盡管不能說我國的性騷擾立法空白,但是既有法律規范及專門領域的自治機制存在著諸多缺陷,立法已遠遠不能滿足現實需求。
國家層面反性騷擾立法待完善
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新法還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并未提及職場性騷擾。審議意見認為,考慮到性騷擾是否限于工作場所、用人單位采取什么防范措施等情況都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而婦女權益保障法需要規定的是受害人的救濟渠道和實施性騷擾具體行為的法律責任,最終刪去了“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這一具有實效性能的條款。
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其中第十一條規定:“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這是我國首次在國家立法層面規定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實際上,職場性騷擾比其他場所的性騷擾危害更重。”在肯定積極意義的同時,劉明輝也指出特別規定的一大不足,即關于用人單位防治性騷擾義務條款過于籠統,而且不履行此項義務的法律責任缺位。“這就導致預防和懲治性騷擾只流于喊口號。”劉明輝認為。
地方立法提供可借鑒經驗
據介紹,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出臺后,全國31個省區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修訂后都有關于禁止性騷擾的明確規定,比如湖南省規定,禁止以違反法律、倫理道德的具有淫穢內容的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四川省在實施辦法中明確,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信息、肢體行為等任何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用人單位和雇主應當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北京市則將“性騷擾”明確為“違背婦女意志,以具有性內容或者與性有關的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除此之外,還有29個省區市的立法涉及到了職場性騷擾,地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實施條例中也有一些防治勞動場所性騷擾的規定。
“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國家立法的缺失,而且地方反性騷擾立法中有一些創新內容十分值得借鑒。”劉明輝舉例說,比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性別平等促進條例》,借鑒了歐美以及香港、臺灣等性別平等的立法經驗,并結合深圳的實際情況,創設了促進性別平等的工作機構,明確了工作目標和職責。條例規定了雇主防治性騷擾義務,明確“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制止性騷擾,并對職工進行反性騷擾的教育”。對職場性騷擾,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制止、處理。職工也可以向有關單位投訴、舉報,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處理。同時,條例還界定了交換型性騷擾定義以及救濟途徑和法律責任。
“可以說,深圳的立法不僅在增強反性騷擾可操作性方面作出了開創性嘗試,而且改變了單性別保護立法模式,不分性別地保護所有性騷擾受害人。這為其他地方立法甚至國家層面立法,都提供了難能可貴的實踐經驗以及在立法趨向方面的引領。”劉明輝說。
反性騷擾立法路徑有多種選擇
2015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期間,孫曉梅等36名代表、高莉等31名代表分別提出關于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議案。對此,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認為反就業歧視法有立法必要,建議有關部門加強調研起草工作,待草案成熟時,爭取補充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今后年度立法計劃安排審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也將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列為未來的重點工作目標。
“借鑒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將防治性騷擾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就業歧視法》具有一定可行性。”劉明輝認為,為進一步完善國家層面反性騷擾立法,可在此基礎上,再由人社部出臺部頒規章《預防和制止職場性騷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由此形成一套應對性騷擾的法律制度。
盡管性騷擾也涉及同性之間,但大多數行為還是發生在異性之間。因此,也有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反性騷擾立法仍應以規范異性間關系為主,建議通過再次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來完善我國反性騷擾立法。
中國婦女研究會理事、為平婦女權益機構共同發起人馮媛指出:“盡管單獨進行反性騷擾立法的呼聲很高,但阻力也很大。立法者和決策者可能也并不認為反性騷擾專門立法是一個迫切的需求。而完善和實施好現有法律法規,也是反性騷擾的有效途徑。”在馮媛看來,繼續呼吁專門立法的同時,應該修訂完善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條例等現有法律法規,對性騷擾有具體的界定,對學校、用人單位、公共場所和公交管理單位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方有明確的要求、具體的問責措施。同時,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中納入反性騷擾的意識和技能。
北京航天航空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也建議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性騷擾的范圍與類型,對這類行為加以相對清晰而權威的法律界定,為其他相關法律保護提供行為規范基準。“我國憲法人格尊嚴條款為反性騷擾立法提供了根本法依據。從具體法律規定來看,婦女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侵權責任法則提供了具體法律規制的框架,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則起到完善及細化反性騷擾法律制度的補充性作用。”
同時,田飛龍強調說,針對我國改進反性騷擾立法的制度及公共政策需求,在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同時,還應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侵權責任法,將婦女權益保障法中性騷擾行為單列規制,并適度加大行政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的處罰力度,增加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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