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時50天,
發生在江西南昌東湖區的
(資料圖片)
“半個梨”高空拋物事件
近日終于水落石出!
6歲男孩的一個舉動
造成路人受傷,
請大家引以為戒,
正確認識高空拋物的危害!
事情發生在5月9日19時許,
東湖區東萬宜巷居民張某
行至象山北路與陽明路交界處,
被從天而降的半個梨砸中頭部,
致輕微傷。
百花洲派出所接警后,
對事發地周邊的情況進行調查,
經判斷,
梨可能是旁邊高樓內的人員所扔。
該大樓共15層,
樓內人員較多,人員結構復雜。
民警通過走訪調查,
沒有發現目擊者,
也沒有監控拍到“高空拋物”的過程。
民警隨即將這半個梨
提交至南昌市公安局刑科所。
民警通過多次提取檢驗,
在梨子的咬痕上
提取到了一女性DNA樣本。
警方立即對事發地的大樓內
女性進行排查,
發現居民邱女士
與DNA樣本有親緣關系。
隨后,民警上門對邱女士家的
親屬補采DNA,
通過檢驗和詢問,
終于揭開了真相:
當日,邱女士的女兒
將吃剩的半個梨放在桌上,
轉身做家務去了,
邱女士6歲的外甥
將梨從樓上扔下,
正巧砸中了行人張某。
6月29日,
邱女士代“熊孩子”向張某道歉,
并賠償相關損失,
承諾一定嚴加管教,不再高空拋物,
張某表示了諒解。
民警對邱女士一家
進行了普法教育,
告知高空拋物的危害與處罰,
同時也教育孩子,
今后不能再犯。
高空拋物的危害有多大?
據專業實驗測算,
一枚重30克的雞蛋
從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
而從25樓拋下,
沖擊力足以致人死亡!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小小物件可能釀成大禍
萬萬不能心存僥幸!
“頭頂”大事,關乎生命!
需從你我做起!
頭條 23-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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