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在制造了一個又一個悲劇后,網絡暴力正引發眾怒,輿論呼吁與道德譴責已無法對之進行有效制約,寄望于網絡文化的自發向善更成為奢望。加之流量思維作祟與經濟利益驅使,一些平臺熱衷于推送那些刺激性、情緒性、煽動性的內容,對催生網絡暴力形成了推波助瀾之勢。
不能再任由這一“網絡毒瘤”繼續野蠻生長、肆意膨脹了,法律該亮出“牙齒”了。盡管我國尚無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單行法律,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懲治網絡暴力就無法可依。
對于依法懲治網絡暴力,我們上有憲法為依據,下有具體細致的規范。《刑法》對有關網絡暴力的內容有定性規定,集中于侮辱誹謗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等條款,“網暴追究刑責”案例甚至寫入2022年最高法報告;《民法典》對公民人格權方面的規定亦可作為治理網暴的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多部法律都有相關的規定,形成了遏制網暴的法律框架。
法律是治理和懲治網絡暴力的最后屏障,也是最有力的武器。面對日益泛濫的網絡暴力,我們不能止于“一封了之”,更要一查到底,對網暴者依法懲處,對這一群體形成有力的威懾。在此之前,德陽女醫生遭“人肉”自殺案、杭州女子取快遞被造謠案等多起惡性事件中被告人均受到了法律的審判,應成為處理此類案件的示范。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全社會要更有效治理網絡暴力目前還存在一些短板、不足。譬如,防治責任主體不明確、法律條款分布松散、缺少專門性法律進行規制等等。進一步而言,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還缺乏對網絡暴力概念內涵和外延的規定,也沒有列舉性的規范方式,這讓司法實踐中對網絡暴力的認定存在諸多技術上的困難。除此之外,取證、訴訟等較高的法律成本也往往讓受害者選擇忍氣吞聲,助長了網暴者的囂張氣焰。
基于此,對于懲治網絡暴力,短期而言,我們有必要結合我國立法實際和反網絡暴力的需要,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有關“反網絡暴力”相關法律條款,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形成預防懲治網絡暴力的完整法律體系,擦亮“法治利劍”;長遠來看,有必要認真考慮采取專門化、體系化的集中立法,從預防、懲處等全鏈條建立具體化、明確化的規定,讓網絡暴力無處滋生,讓相關網絡平臺扛起責任,為打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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