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濮陽市臺前縣檢察院_檢察業(yè)務(wù)】
近日,由臺前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匡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臺前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
(資料圖)
2022年9月,被告人匡某酒后駕駛小型汽車在公路行駛時,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劉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匡某倒車時又與駕駛電動三輪車的林某發(fā)生交通事故,三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經(jīng)臺前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匡某負事故的全部責(zé)任。民警出警后,經(jīng)使用酒精測試儀檢測結(jié)果為110mg/100ml,后被帶至臺前縣中醫(yī)院抽取血液樣本,經(jīng)鑒定: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0mg/100ml,已達到醉酒狀態(tài)。
檢察官說法:
在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基礎(chǔ)(80mg/100ml)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酌情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責(zé)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運營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guān)依法檢查尚未構(gòu)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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