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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全市防疫藥品市場供應穩定,滿足群眾購藥需求,12月8日,市市場監管局向全市藥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發布公告,要求嚴格遵守相關價格法律法規,公平有序開展市場競爭,自覺維護藥品市場供應秩序。
公告要求,各藥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要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準確核定經營成本,不得在經營成本沒有明顯增加的情況下提高防疫用品和服務的價格。
要切實執行明碼標價制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藥品或者醫療器械的,應當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不得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全市藥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如有相關違法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
廣大群眾如發現藥品經營等方面的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熱線反映或者登錄全國12315平臺網站、小程序、公眾號進行舉報投訴。
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強疫情期間藥品市場監管,加大市場巡查力度,密切關注群眾反映問題,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環節、重點商品的監管,依法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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