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規范疫情防控期間市場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函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保障鄭州市市場價格穩定,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結合當前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市各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社區團購”組織者及相關單位提醒告誡如下:
一、各相關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社區團購”組織者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規定,自覺增強社會責任感,加強價格自律,要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定價原則,根據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質量合格的商品和相關配送等服務,切實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
二、各相關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社區團購”組織者要認真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切實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三、依法禁止經營者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三)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四)不按規定執行明碼標價、價格公示制度,虛構原價、誤導性價格標示、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等;
(五)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周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各相關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社區團購”組織者如有上述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經發現,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實施以下行政處罰: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款;
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或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最高可處500萬元的罰款。
各相關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社區團購”組織者要認真對照上述提醒告誡要求,積極開展自查自糾,進一步規范經營價格行為。對在疫情防控期間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物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一經查實,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從嚴從重處理;對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典型案例將公開曝光。歡迎廣大群眾和社會各界進行監督,發現價格違法行為,請及時撥打12315進行舉報投訴。
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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