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洛陽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實施辦法》。
辦法所指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是指在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征收后,集中建設的村民安置小區。辦法適用于2021年9月1日前被縣級及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建設安置房的項目。
辦理方法
土地出讓金補繳辦法。對政府(含政府組成部門或市區政府100%控股的國有平臺公司)主導實施的安置房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項目),安置房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住宅分攤土地部分統一按現行住宅用地基準地價20%的3%核算補繳土地出讓金;對開發企業主導實施的安置房項目,督促開發企業以項目開工時間評估地價盡快補繳土地出讓金。
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辦法。《征遷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房屋維修基金繳納主體的安置房項目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房屋維修基金繳納主體的由所在城市區政府負責。若城市區政府暫時不具備繳納條件的,由城市區政府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出具書面承諾,不再繳納維修基金,今后安置房的維修工作由本轄區政府負責。
多套安置房的認定。戶主及其直系親屬名下無商品房的,同一《征遷安置協議》安置多套房屋的均按“首套房”認定;戶主及其直系親屬名下有商品房的,按《征遷安置協議》簽訂時間和購買商品房合同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房產“套次”認定,同一《征遷安置協議》安置多套房屋的,按照“一套”進行認定。
房產契稅的計稅依據。各城市區與群眾簽訂的《征遷安置協議》已明確安置房價格,且安置價格不超過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協議明確的價格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征遷安置協議》明確安置房價格超過每平方米1000元的,仍按明確的價格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超過部分按照應繳納契稅的20%給予補貼。
洛陽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辦理
不動產權證書實施辦法
為妥善解決我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集中建設的安置房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問題,保障“村改居”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各城市區政府(含管委會,下同)和相關部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惠民利民”的原則,妥善解決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不動產權證書辦理問題。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是指在中心城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及其地上的房屋征收后,集中建設的村民安置小區。本辦法適用于2021年9月1日前被縣級及以上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建設安置房的項目。
三、辦理方法
(一)土地出讓金補繳辦法。由各城市區負責逐項目對照與群眾簽定的《征遷安置協議》有關約定,理清承擔土地出讓金的責任主體。對政府(含政府組成部門或市區政府100%控股的國有平臺公司)主導實施的安置房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項目),安置房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住宅分攤土地部分統一按現行住宅用地基準地價20%的3%核算補繳土地出讓金;對開發企業主導實施的安置房項目,督促開發企業以項目開工時間評估地價盡快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繳納到位后,按照程序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二)房屋維修基金繳納辦法。《征遷安置協議》中明確約定房屋維修基金繳納主體的安置房項目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房屋維修基金繳納主體的由所在城市區政府負責。若城市區政府暫時不具備繳納條件的,由城市區政府向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出具書面承諾,不再繳納維修基金,今后安置房的維修工作由本轄區政府負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依據城市區政府提供的名單完善房屋維修基金手續,并配合做好不動產權證書的辦理工作。
(三)多套安置房的認定。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對戶主名下的多套安置房房產進行分戶時,可憑有效法律證明(公證書或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并經街道辦事處確認的書面材料)對戶主名下的多套安置房房產進行分割,參與分割的人員必須為戶主的直系親屬(配偶或子女)。產權單位、安置單位與分戶后的最終權利人重新簽訂安置協議,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辦理交易備案。戶主及其直系親屬名下無商品房的,同一《征遷安置協議》安置多套房屋的均按“首套房”認定;戶主及其直系親屬名下有商品房的,按《征遷安置協議》簽訂時間和購買商品房合同時間先后順序進行房產“套次”認定,同一《征遷安置協議》安置多套房屋的,按照“一套”進行認定。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按轄區政府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備案后,分別將排序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在辦理過程中,如出現將安置房認定為首套房,導致房產套次順序改變,但戶主購買的商品房已經享受過“首套房”、“二套房”稅收減免的,需按規定補繳稅款。
(四)房產契稅的計稅依據。各城市區與群眾簽訂的《征遷安置協議》已明確安置房價格,且安置價格不超過每平方米1000元的,按協議明確的價格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征遷安置協議》明確安置房價格超過每平方米1000元的,仍按明確的價格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超過部分按照應繳納契稅的20%給予補貼。《征遷安置協議》中未明確安置房價格的,以協議簽署時同期《洛陽市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中“平房、樓房”的補償標準范圍,作為繳納契稅的基本計稅依據;其補償標準的具體價格(上、下限)由各城市區政府以書面形式明確后,作為繳納契稅的最終計稅依據。
四、辦理流程
安置房辦證采取“部門協作、集中受理、批量辦理”的方式。具體流程如下:
(一)以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或小區為單位,由轄區政府與轄區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指定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代辦單位,負責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不動產權證書的辦理,包括填制《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流轉明細表》、辦理合同備案、稅費集中代繳等事項。由代辦單位指定代辦人,代辦人持《授權委托書》辦理契稅繳納等事項。
(二)代辦單位填寫《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流轉明細表》,并由購房人簽字確認后,轉至轄區政府和轄區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蓋章確認。確認無誤后,轉交市住房保障和房產服務中心、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逐一對購房人(含家庭成員)房屋套次信息進行查詢核實,查詢結果轉交稅務部門進行稅款核算。
(三)由代辦單位對照《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流轉明細表》進行稅費集中代繳。
(四)上述流程完成后,由代辦單位辦理房屋維修基金手續及不動產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
五、相關要求
本實施辦法由市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市稅務、財政、住建、自然資源等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配合落實。各城市區政府負主體責任,要做好政策宣傳、信息公開等工作,辦理過程要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凡經轄區政府確認且享受辦證優惠政策的城中村改造安置房項目,由轄區政府向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出具項目名單,在辦理完全產權不動產權證書時,須在不動產權證書附記欄中標記:“自發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確需在5年內交易的,不得轉讓他人,由該房產所在村集體優先購買”。
中心城區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行政村和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頭條 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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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 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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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 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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