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鄭州市市長質量獎在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質量強市建設中的示范引領作用,鄭州市人民政府近日對原《鄭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并于9月21日發布新的《鄭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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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后的《辦法》獎項設置有所增加。在原設置5名市長質量獎的基礎上,增加了3個名額,修改后為8個,新增的3個面向"專精特新”企業,支持"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發展。另外,因鄭州市總工會開展有"鄭州市大工匠”評選活動,其中涵蓋有質量領域突出個人,為避免重復評選,因此,沒有參照省政府做法設置鄭州市市長質量獎個人獎項。
修訂后的《辦法》還對"專精特新”企業優惠措施進行了調整。對"專精特新”申報組織注冊時間可放寬至3年,其他為5年。
1.申報市長質量獎應具備哪些條件?
(1)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或資質,合法運營5年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可放寬至3年以上。
(2)積極推行和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工具,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具有示范效應和推廣價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經營績效和作出突出社會貢獻(提供包含3年相關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創新能力、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國內、省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4)質量基礎(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穩固,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榮獲商標、品牌、省級以上專利獎等榮譽和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工程質量獎、區縣(市)質量獎等稱號的組織可優先推薦申報。
(5)獲得區縣(市)、市級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2.近3年內有哪些情況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1)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節能減排等政策。
(2)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獲得。
(3)發生質量、安全、環境等責任事故。
(4)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出口產品發生因質量問題導致國外索賠、退貨、通報調查,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被證實的。
(5)企業生產、經營出現虧損。
(6)出現嚴重失信行為且依法被相關組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7)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8)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被處理的。
3.哪些情形將撤銷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
(1)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
(2)在獲獎有效期內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較大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3)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4)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附全文
鄭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大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樹立質量管理先進典型,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廣大組織更加重視質量發展,加強全面質量管理,提高品牌意識,推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示范帶動經濟社會各領域高質量發展,增強城市競爭力,加快推進鄭州國家中心城市現代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鄭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表揚推廣、監督管理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鄭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鄭州市人民政府設立,旨在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高質量意識,推動質量強市建設。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2年評選1屆。市長質量獎名額每屆評選不超過8個(其中面向"專精特新”企業3個),頒發獎杯、授予證書,各獎勵100萬元。申報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六條 建立與鄭州市質量發展相適應的市長質量獎評定與推廣一體化機制。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在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費用。市長質量獎推廣活動遵循標桿引領、經驗共享、整體提升的方針,推行以卓越績效模式為重點的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工具,建設開放性、多元化質量創新體系。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鄭州市質量強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監督管理工作,根據需要成立鄭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日常工作。
第八條 評委會由質量管理領域專家學者、企業代表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市人社局局長擔任,評委會秘書長由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
第九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
(二)審核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方案、評審標準及相關工作制度等,研究解決市長質量獎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審議評審結果,向市政府提請審定市長質量獎組織名單。
第十條 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規范、評定標準等。
(二)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制訂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計劃。
(三)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評審組、監督組。
(四)對申報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開展評審工作。
(六)向評委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規范使用獲獎榮譽。
第十一條 每屆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開始前,評委會秘書處根據評審需要,從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省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或跨省(市)專家中,聘請7—9名專家,組成評審組,開展評審工作。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評審組的職責:
(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及綜合評價。
(二)撰寫市長質量獎評審報告。
(三)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建議名單。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十三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鄭州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或資質,合法運營5年以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可放寬至3年以上。
(二)積極推行和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工具,質量管理體系完善,質量管理模式、方法具有示范效應和推廣價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并取得良好經營績效和作出突出社會貢獻(提供包含3年相關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創新能力、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國內、省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于行業前列。
(四)質量基礎(標準、計量、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等)穩固,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榮獲商標、品牌、省級以上專利獎等榮譽和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工程質量獎、區縣(市)質量獎等稱號的組織可優先推薦申報。
(五)獲得區縣(市)、市級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 近3年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節能減排等政策。
(二)法律、法規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獲得。
(三)發生質量、安全、環境等責任事故。
(四)國家、省、市級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出口產品發生因質量問題導致國外索賠、退貨、通報調查,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被證實的。
(五)企業生產、經營出現虧損。
(六)出現嚴重失信行為且依法被相關組織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七)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八)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被處理的。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十六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在不同行業的有效實施和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定評審標準和實施細則。根據行業特點,重點突出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評價指標,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發布。市長質量獎評定前,評委會秘書處在市級主要媒體發布市長質量獎申報通知。
(二)自愿申報。申報組織應當如實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三)申報推薦。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各組織申報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初審,并會同所在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對申請組織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方面是否違法進行核查,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經公示無異議的,出具審核意見,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將申報材料及所在地政府推薦意見一并在規定時限內報送鄭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秘書處。
(四)資格審核。評委會秘書處組織有關部門對申請組織進行資格審查,確定資格符合組織名單。
(五)材料評審。評審組進行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六)現場評審。評審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七)綜合評審。評委會召開綜合評審會議,審核評審報告,綜合考慮行業代表性和現場評審得分,通過審議表決,提出市長質量獎候選組織名單。
(八)公示。評委會秘書處對市長質量獎的候選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候選組織若被舉報并經查實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取消候選資格。
(九)確定。經公示通過的候選組織,提交市政府研究審議確定獲獎組織。審議通過后,由市政府通報、頒發獎杯、證書,并給予一次性的獎金獎勵。
第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實行回避制度,與申請組織有利害關系的評審員、工作人員應當回避。
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政府質量獎梯次培育機制,加強對區縣(市)級政府質量獎的培育和指導,積極爭創中國質量獎、河南省省長質量獎。
第二十條 為推動行業發展,評委會秘書處應會同相關部門有計劃地在重點行業、新興產業、專精特新產業、現代服務業以及醫療衛生、教育等公共服務領域推行卓越績效管理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二條 鼓勵開展質量管理相關的基礎研究、應用推廣、咨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
第二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等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持續提升績效水平。獲獎組織應當按照秘書處的推廣計劃,參與質量公益活動,分享組織成功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經費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是用于質量建設的專項經費,獲獎組織應保證資金用于質量宣傳、品牌建設、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推廣與分享、質量管理人員的培訓和獎勵、質量攻關、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質量公益活動等與質量建設有關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評委會秘書處負責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監督檢查,發現使用不當的,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撤銷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證書和獎杯、追繳獎金并向社會公示,該組織4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弄虛作假,采取不正當手段獲取市長質量獎。
(二)在獲獎有效期內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較大責任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三)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四)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六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
第二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組織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評定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評委會秘書處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組織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4年。市長質量獎有效期滿后可再次申請,再次獲得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在獲獎有效期內,每年應當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國家標準,持續開展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自評,形成《自評報告》;積極參與市質量強市戰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開展的績效統計調查及質量提升活動,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第三十條 市長質量獎獎杯、證書由鄭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獲獎組織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時間。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鄭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鄭政〔2016〕25號)同時廢止。
頭條 22-09-22
頭條 22-09-22
頭條 22-09-22
頭條 22-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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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 2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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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條 22-09-20
頭條 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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