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記者日前從有關部門獲悉,自本月起,我市開展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工作,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有效解決施工企業“結算難”、農民工“討薪難”等問題。
根據相關規定,我市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將實行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應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從事工程款支付擔保的單位可以是銀行、專業工程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相關單位在開展工程款支付業務前,應在當地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并接受監督;從事工程款支付擔保業務的銀行,應當具備服務水平優良、信用良好、承諾按照監管要求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服務等條件。
全市新建項目應在正式開工建設前辦理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2021年11月1日后取得施工許可、已開工未竣工工程建設項目,應在1個月內補辦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合同額可扣除已完成支付的工程款。政府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保證合同額,應扣除已批準的財政預算資金額。各有關建設單位、建筑業企業應遵循“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原則,在市住建部門許可的經辦機構中自主選取擔保保證人。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在項目開工前,告知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依據施工合同工程造價辦理建設單位工程款支付擔保,發現項目開工后仍未辦理的,可依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進行通報批評,并錄入建筑市場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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