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2021年共設項目4個分別為:聘用書記員項目196萬元、辦案業務經費項目351萬元、政法轉移項目193萬元,合計740萬元。項目完成支付率100%。通過上述項目的實施,有效保障了審判業務的經費開支,提高了執法質量和執法效率,充分發揮法院審判職能。保障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實現公正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項目主要績效指標審限內結案率、執行到位率均達到年初設定目標。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單位從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相關資料圖)
二、事業收入: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事業單位取得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根據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單位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七、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指事業單位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非財政撥款結余彌補當年收支差額的金額。
八、基本支出: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九、項目支出: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公”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決算管理“三公”經費,指單位使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一、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十二、工資福利支出:單位支付給在職職工和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的各類勞動報酬,以及為上述人員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
十三、商品和服務支出:單位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
十四、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單位用于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十五、年末結轉: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計劃實施,需延遲到以后年度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六、年末結余: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預算安排,已執行完畢或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無法按原預算安排實施,不需要再使用或無法按原預算安排繼續使用的資金。
責任編輯:綜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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