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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鄭州檢察網_檢察思索】
2020年5月,國家監委、最高檢、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為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提供了強有力的規范依據。2021年6月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了該制度,將這一實踐探索成果正式上升為國家法律規定。在此背景下,浙江省衢州市檢察機關依托“浙檢大數據法律監督應用”探索構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監督場景,在推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線索及時發現、流轉、綜合救助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
強制報告方式變革,實現從人工報告到自動預警的轉變。現階段,未成年人被性侵、家暴、故意傷害以及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等案件報案率、發現率低等問題仍客觀存在,強制報告制度知曉度低、義務人主動報告意識不強是導致涉未成年人案件預防難、發現難、取證難的主要癥結。衢州市檢察機關利用大數據監督“利器”,橫跨10余個司法、行政部門相關平臺,匯聚未成年人異常診療信息、住宿信息、治安處罰信息等15項數據,在“浙檢大數據法律監督應用”平臺上通過設置不同數據碰撞比對規則,實現線索自動觸發報告、分級預警,以數字化替代人工報告方式,大批量獲取線索信息,提高發現、處置能力并落實監督,集聚保護合力,共同把好未成年人保護的前哨。
強制報告領域延伸,實現從救濟型情形到預防型情形的轉變。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規定,強制報告適用情形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這種設定與《意見》所規定的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危險的九類情況相比,范圍更廣,涵蓋了身體和心理全領域,體現了強制報告保護全面性與預防性的功能屬性,更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針對前述不同適用情形,將強制報告的范圍從救濟型的不法侵害延伸至侵害未成年人姓名權、生存權等預防型領域。在報告領域擴寬的同時,形成了以衛生健康部門涉未成年人數據為主要來源的“1+N”式數據聚合及相應的預警規則。
一是常見救濟型強制報告情形。未成年人受到嚴重違法犯罪侵害后,一般都會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并留下就醫診療數據,《意見》規定的九種情形中,“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隱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損傷的”等五種情形能夠通過醫療機構的診療數據反映出來。因此,在強制報告責任主體未發現或未積極履行報告義務的情況下,如能掌握醫療機構的未成年人診療數據,通過設置相應關鍵詞篩選,就可實時獲取未成年人診療數據,發現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流產、分娩等就診記錄,必要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現大部分侵害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線索的自動預警。
二是預防型強制報告情形。除未成年人異常診療數據外,衛生健康部門還有托育機構備案、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人員健康證、保育員資格認定等與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護密切相關的數據。可通過調取此類數據比對發現托育機構存在未備案即經營情形,并協同衛健、教育、公安等部門運用數字化手段加強對托育機構備案管理、從業人員資格審查,確保年幼未成年人受到全面保護。此外,還可通過調取未成年人就學信息與旅店住宿記錄、行政違法處罰記錄等進行數據碰撞,比對出疑似輟學未成年人、“黑戶”未成年人線索,依托民事支持起訴、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及時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權、姓名權等。
強制報告自動預警的風險防范,實現創新與規范并重。我國法律規定,處理公民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強制報告應用場景建設中,個人信息保護是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需建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共享在內的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設置相應審批程序,保障合法、合規處理數據。如經過篩選預警的可疑線索應經過“脫敏”處置,其輸出的僅是與違法犯罪相關的要素,如年齡、性別、就診情況等關鍵內容。針對可能涉嫌犯罪的線索,相關承辦人經過授權之后,才能查看該線索指向的人員姓名等個人信息,并依法開展線索核查工作。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應依法追責處理。
筆者認為,今后應在解決好線索數據池的基礎上,不斷升級數字化場景應用,完善“線索碰撞(接收)—分級歸類—線索流轉—干預保護—處置反饋—檢察監督—紀檢監察”的閉環監督功能。依托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優勢,充分發揮刑事檢察、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監督職能,不斷實現針對托育機構、學齡前幼兒園管理、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從業人員入職查詢、特殊未成年人監護等的實時監督預警,以此強化對嬰幼兒、困境未成年人、特殊未成年人的綜合保護。
(作者單位: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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